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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发言实录:少捕慎诉慎押制度如何更合理化、体系化?如何与刑事合规进一步契合?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企业刑事合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发言摘录系列(四)黄永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感谢陈老师、程老师、赵主席邀请我参加这个研讨会。今天我主要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陈老师一开始就提到了刑事司法在理念上的变化问题,高主任也就高检院在刑事合规、少捕慎诉慎押方面的实践和制度建设情况做了介绍。这给我最大的感触是,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可能有了一个很大的突破。今天的研讨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和刑事合规放在一起,这是一个很新鲜的组合。如果回顾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少捕慎诉慎押一直以来就是刑事诉讼研究和制度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来,人权保护的观念是我们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点,是一个主流性的原则,也可以说是20多年来的一个重要进展。陈老师及在座的一些老师参加推动过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人权保障理念是一直以来就是贯穿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主线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进展同步进行的,还存在理念的多样化这样一个方向。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完善,但在刑事司法理念的多样化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实际上是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法中注入了新的元素,比如说关于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调整,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等等。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并不是由某个单一的理念推动的,实际上体现出刑事诉讼的其他重要的价值取向。新的价值理念取向和人权保障理念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这为我们展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视角。上述讲到的多元化理念在今后必然还会有新的发展,刑事合规就体现出这样一个新的突破。刑事合规体现出的理念与人权保障理念存在很大的不同,是推动刑事诉讼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力量。此前专家们介绍的,我国的刑事合规所展现出的新途径、新做法,或者一些新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这些东西是我们现在的制度框架所没有的。因此,我认为当前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已经展现出新的理念、新的角度,包括刑事合规所体现的刑事法律在服务于社会治理,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发挥作用,就是其中一个方面。对此,我持有开放、欢迎的心态。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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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析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企业不可忽视的十个要点(下篇)| 附上篇链接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征求意见,备受海内外瞩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千呼万唤始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集合众多专家智慧结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项针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展示了诸多制度亮点,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企业数据合规提供了新规范。星来律师特就《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企业合规相关的十大要点展开评议,聚焦告知同意实现路径与豁免、数据跨境传输、企业治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解构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系,以期为企业迎接“个保法”时代,开展/更新合规管理起参考之效。*说明:本篇为下篇,特就第六至第十个要点进行评析。附上篇链接:【星来析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企业不可忽视的十个要点(上篇)六、尊权利:个人信息主体的新权利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信息安全技术
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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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快讯】《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对比

2021年8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相较于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式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内容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展现了我国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诸多亮点性规定。星来律师特就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下列对比,以供读者参考。从修订的内容来看,也不难把握及预测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重点与治理态势。本文作者史倩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电话:17812203617微信:sqj1220邮箱:shiqianjun@xinglailaw.com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主攻专业方向为合规实务,专长于网络犯罪与数据合规,曾参与多个合规法律服务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互联网、教育、车企、金融科技等。在加入星来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某知名外企负责合规工作。现就职于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合规法律服务,包括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广告合规、白领犯罪和政府监管等。感谢星来合规法律服务中心实习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周可嘉对本文的贡献。星来律所介绍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底,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合规业务,并辅之以高端的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不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星来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联合星来合作网络中的资深律师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星来律所特聘顾问发展战略顾问_王忠德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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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析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企业不可忽视的十个要点(上篇)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征求意见,备受海内外瞩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千呼万唤始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集合众多专家智慧结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项针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展示了诸多制度亮点,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企业数据合规提供了新规范。星来律师特就《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企业合规相关的十大要点展开评议,聚焦告知同意实现路径与豁免、数据跨境传输、企业治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解构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系,以期为企业迎接“个保法”时代,开展/更新合规管理起参考之效。*说明:本篇为上篇,特就前述一至五个要点进行评析。一、明监管: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矩阵国家层面-统筹管理:地方层面-具体实施(以北京为例):二、知适用:境外适用效力的特殊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境内适用的基础上,还创设了“长臂管辖条款”,即境外适用效力条款:(1)境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2)境外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此外,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三、辨概念:“自然人”、“个人(敏感)信息”及“处理-删除”活动新含义从上述法律适用规定来看,为准确理解“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以下三组概念需进行辨析:四、新出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与过去《信息安全技术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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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快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修订对比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正式颁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相较于2017年7月1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已过去了四年多的时间,条例内容已进行了大幅修改。星来律师特就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采主要内容作下列对比,以供读者参考。从修订的内容来看,也不难把握及预测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管重点与治理态势。星来律所介绍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底,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合规业务,并辅之以高端的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不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星来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联合星来合作网络中的资深律师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星来律所特聘顾问发展战略顾问_王忠德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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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专题】性骚扰之下,职场中人如何自救?用人单位如何合规?

本文共4782字,建议阅读时长6分钟“性骚扰”一直是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近日来,阿里巴巴女员工在职场中遭受性骚扰一事甚嚣尘上、持续发酵,“职场性骚扰”话题再度引发多角度讨论。腾讯公司实习生私信马化腾督促颁布拒绝陪酒条例的新闻也登上了微博热搜。针对阿里巴巴事件,根据目前网络所传自述信息及阿里巴巴发布的公告内容,该事件脉络可基本还原为:阿里巴巴一女员工举报其在7月底出差期间被男领导要求陪商家喝酒,在酒局被男商户摸胸、摸腿、摸私处且被男商户带到无人包间进行猥亵,且男领导携带避孕套进入酒店房间对其侵犯。事后女员工向公安局报警,并向阿里巴巴的主管领导汇报。但经数次举报阿里巴巴没有给出处理结果,甚至因在工作群里求助而被移除群聊。8月6日,该女员工借助网络公开此事并引起广泛关注,8月7日晚阿里巴巴官方回应将涉事员工停职并将全力配合警方。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涉事员工被辞退且永不录用,相关领导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记过处分。此次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大众对“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的广泛讨论,其中不乏网友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前期处理方式口诛笔伐。2018年,在一项调查职场性骚扰的活动中,调查结果显示有70.8%的女性曾遭遇过不同程度上的职场性骚扰。但鉴于与性骚扰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加之取证难、被骚扰者担心个人隐私泄露或声誉受损、遭受打击报复等影响,被骚扰者鲜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笔者搜索了与职场性骚扰有关的涉诉案件,发现全网可查案件不到千件。职场安全是每位职场中人、每家企业都应当重视的话题,关于员工如何在职场中保护自己、在被骚扰后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性骚扰行为人及用人单位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企业应如何履行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均应当引起广泛重视。星来律师借以该事件,在下文以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演变、职场性骚扰行为人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开启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合规工作三个方面为您分析关于职场性骚扰中的法律问题,期待以抛砖引玉之词,为您带来帮助和启发。一、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立法演变客观来讲,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2005年,我国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首次将“性骚扰”作为禁止性行为被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该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并明确了性骚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骚扰者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在第(七)部分“妇女与法律”中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但该文件在性质上仅属于“效力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未引起广泛关注和普遍适用。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文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及制止义务,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任后果:“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员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造成女员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法律规范中逐渐出现了“性骚扰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应履行预防制止性骚扰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但规范内容仍较为模糊。对于性骚扰行为的具体定义、用人单位义务的具体细化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等内容均未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首次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以第三级案由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下级案有明确纳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此之前,所有与性骚扰有关的案件只能以二级案由“人格权纠纷”起诉。案由规定增加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性骚扰案件”立案难的情况。据检索,2018年以后仅3年间的性骚扰诉讼案件数量就2018年以前的案件数量相持平。而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用人单位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被骚扰者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相较于既往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规定更为具体,也不再单纯保护“女性”职工,但遗憾的是《民法典》仍然没有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做出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难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2月,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和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组曾联合主办“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成果发布会暨司法解释研讨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据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组成员介绍,建议稿的形成历时3年。该建议稿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性骚扰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范围予以明确,并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上作出符合性骚扰案件特性的规定。此外,为从根本上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建议稿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承担类型,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时的不同适用情形。但遗憾的是,该文件最后未作为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发布并适用。二、职场性骚扰行为人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一)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的,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课以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有可能被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基本分类,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种类为侵权责任,原告可主张的诉讼请求通常是精神损害赔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川民申4679号“刘猛、徐伶、成都市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性骚扰的损害赔偿作为独立案由后首例公开报道且胜诉的案件。但经检索现有案例,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5000元-10000元之间,与原告付出的诉讼成本甚至不相匹配,低额损害赔偿金额也是被骚扰者怠于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我们期待以及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能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提高此类行为的损害赔偿的判决标准,以切实保护弥补被骚扰者的精神损失,也让更多被骚扰者愿意诉诸法律。(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民法典》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并未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对于此,王利明教授的看法是:“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但并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要根据过错来确定。”经本所律师检索案例,职场性骚扰受害者一并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例较少,在有限的案例中,并未查询到判决支持受害者关于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的案例。通常而言,性骚扰行为发生在前,举报行为发生在后,被骚扰者向企业寻求权利救济时损害行为已经发生,因此企业未采取预防行为与被骚扰者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被认定。正因于此,笔者认为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企业应尽预防和制止义务的范围应当扩大,且应当探寻企业承担责任类型的法定化(如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等),否则难以实现对员工的有效保护。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兰某与宏某、某外资公司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以“用人单位已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行为,且该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也快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为由做出了“即便职场性骚扰行为客观存在,但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预防和制止义务,仍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司法认定。由此可见,虽然尚未出现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案例,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该项义务毕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高关于此方面的制度建设意识,避免因不作为具有过错而遭致败诉。(三)被骚扰者应提高证据收集意识上文提及,无论起诉性骚扰行为人还是用人单位,该类民事案件的性质都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基于此类案件具有隐蔽性、难取证等特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被骚扰者通常被置于不利的诉讼地位。经我们检索并分析此类案件有关的败诉判决,发现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大部分原因系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未尽到义务与己方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鉴于该类案件存在举证难的客观问题,我们建议,当员工遭受职场性骚扰时,首先应报警并取证,同时可以根据受侵害情况去医院进行检查、进行心理及精神创伤有关的治疗,并留存好所有关于就医的证据及诊断记录;其次,向单位主管部门举报该等情况并对举报行为、用人单位处理进度、处理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再次取证监控影像资料,以及有可能从侧面反映出事发的证人证词,最后,与行为人在事后沟通时应当积极取证,微信记录完整留存、电话沟通时应当录音取证。三、用人单位应当开启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合规工作随着《民法典》深度适用及社会对于“职场性骚扰”话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后续有可能会以出台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细化完善,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也将起到示范性效应。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一旦因性骚扰问题涉诉,用人单位恐因消极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从阿里事件可以看出,对于大型企业,即便尚未涉诉,巨大的舆论压力也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可预估且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做好性骚扰预防及制止的合规工作,搭建企业员工职场安全的防火墙,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关于职场性骚扰防治的合规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创建有利于预防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布置上应尽量保证公开透明,除必要部门外,可减少完全封闭式办公的设计。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室应当保持一定物理距离,以减少性骚扰事件发生几率。(二)制定与防治性骚扰有关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防治性骚扰制度纳入劳动制度整体体系中,细化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惩处措施,允许被骚扰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自力救济防止再度被骚扰。同时用人单位可将拒绝陪酒、拒绝前往娱乐场所等可能使员工遭致性骚扰的情形纳入制度中。制度中应明确性骚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并明确规定处理期限。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员工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实施性骚扰,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妥善保存证据,避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开展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内部教育宣传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所有员工对性骚扰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的认知度,知晓本人在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员工本单位对于受理性骚扰举报的基础流程,提高收集和保存性骚扰证据的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可对管理人员和专门负责防治性骚扰的员工进行专门知识培训,提高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效率及判断性骚扰行为的认识水平,增强防治性骚扰事件的能力。(四)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严格高效的处理机制用人单位可在人力资源部、纪检部门、工会等部门设立防治性骚扰责任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中应同时有男女两性别工作人员,避免投诉或举报人对异性难以启齿。为便于员工投诉和举报,应设置热线电话、传真、专用信箱(包括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制度中所规定的处理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怠于行使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公司在具体实施性骚扰防治工作时应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公司被投诉或起诉,公司能够充分举证已经积极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职场作为人生第二个“家”,每一位员工都期待能有一个安全、干净的工作环境,而为员工提供这样的环境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当特殊情形发生时,希望每一位员工都能有足够的法律常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每个用人单位都能对职场性骚扰预防及制止工作不再小觑和漠视。(作者:星来律所杜佳虹律师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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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资讯】关于滴滴被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您可能想了解的几件事儿

本文共5624字,建议阅读时长11分钟近日,滴滴被实施网络审查一事引发多方讨论,星来律师特别就此事件以法律视角加以解读,带您了解了解关于网络安全审查的“那些事儿”。目录一、什么是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立法背景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如何启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判断方法二、滴滴为何被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滴滴具有庞大的用户量级滴滴控制的数据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复杂境内外环境下数据传输话题的“敏感性”滴滴披露的数据合规方面的风险三、如遇网络安全审查,企业可如何应对?四、结语一、什么是网络安全审查?1.网络安全审查立法背景近年来,数据安全关乎社会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而作为重点行业和领域内控制重要数据的关键信息设施则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更为重要。我们可以理解,保障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即是保障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受破坏。早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中便有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安全法》则特别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负有网络安全审查义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为进一步细化前述两部上位法中的要求,2020年4月13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0年6月1日试运行,旨在专项保障关键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2.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如何启动?基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坚持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且从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中不难发现,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分事前主动申报及事中被动调查两种启动方式:注1: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注2: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络安全审查部门确定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后的工作流程: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判断方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一部专项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创设的部门规章,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一事来看,滴滴出行似有落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之嫌。此事一出,不少企业不免担心自己是否也会落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之列,进而面临网络安全审查事项。从2017年《网络安全法》公布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界定方法一直悬而未决,过去虽公布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202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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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赵运恒:关于企业合规发展的实务性思考

本文共2405字,建议阅读时长5分钟编者按2021年6月20日下午,"企业合规建设与犯罪治理高峰论坛"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王洪武等来自检察机关、法学界、律师界以及企业界的代表汇聚一堂,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合规体系建设的前沿问题”“合规建设的实务探讨”主题展开热烈研讨。以下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的主题发言部分,从律师的视角谈及了实务界关于企业合规的思考,以下为发言中提到的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一、企业合规应该什么时候做根据最高检等八部门发布的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监督评估的企业合规,主要是指在企业涉案后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开始的企业合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个月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做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这么短的时间,依据是什么?现实中,很多案子不是一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比较多,有时候导致企业6个月还不到报请批捕阶段,企业就坚持不住了。涉及职务犯罪的,时间会更短。面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据什么批捕还是不批捕,这就要求企业做事前的合规,不能等案发之后。针对这一点,建议检察机关在考察企业是否适用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时候,增加考察企业案发前做没做过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实行的效果如何,由第三方监督机制直接对企业涉案前的合规成果进行评估,而不是只针对即时性的纸面合规计划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出恰当的判断,有利于激励企业的日常合规,达到公司治理和社会治理效果。二、如何对合规进行评估目前,针对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效果,各地有各地的评判标准,高检的指导性意见没有提出统一的或者参考性的标准问题,但理论界、实务界、高检都在探索尽量统一的验收标准,作为评估时候的参考,甚至是依据。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结合社会治理,特别是犯罪治理来思考。验收标准要有一个计算模型,有系数,企业合规不管是事前合规,还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提到的事后合规,最后结果做的怎么样,是需要根据模型评估出来的系数来确认的。模型的各方面要素,都要从已有的数据库中、目前的合规司法实践改革中寻找。建立模型要把相关要素提取出来,确定权重,形成评估系数,判断某企业的合规在一个什么阶段,适合不批捕还是应当逮捕,适合不起诉还是适合从轻处罚等等。这里就要加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要素,体现出社会治理的效果。评估标准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不然各地标准不统一,会导致出现不公平不客观现象,另外司法成本也会非常高。我们目前正在联合各方力量,组织进行验收评估标准的探索,以期有利于企业自检和检察机关验收时参考。三、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定位很多企业都在做事前的合规,但从刑事风险角度而言,大多数企业还缺乏专业力量协助。在刑法激励前提下的事前合规,应当以侦查的思维为主要切入点,用公安、监委的眼光去寻找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合规计划,这是相对的合规、局部的合规。高检目前推行的企业涉案后合规是相对全面的合规。事后合规需要汇集懂公司法的人,管理学的人,行政法的人,财务审计的人,懂刑事辩护的人,一起去做,突出专业融合性才能解决问题。当律师准备介入时,在目前的指导意见中,有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就是律师出现了三种角色,而且定位不明。企业已经在案发前主动做了合规的,很可能律师就是合规主导人,案件出现后,企业成了涉罪企业,这个时候又需要律师做企业或者嫌疑人的辩护人,还需要律师参与对合规的第三方监管。这三个角色,是不是需要三个不同的律师团队呢?目前似乎是要求参与第三方监督的律师不能做具体合规业务,也不能做辩护人(即一年内不能做与该企业相关的业务)。这个问题请有关部门思考完善。不要怕律师介入的多,至少同一个律师是可以介入事前合规,也可以介入事后合规,还可以做辩护人的,这有利于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企业治理中的合规有机联系起来,真正起到社会治理的效果。至于律师能否还同时在第三方监督中发挥作用,需要在改革实践中摸索、检验。星来律所介绍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底,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合规业务,并辅之以高端的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不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星来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联合星来合作网络中的资深律师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星来律所特聘顾问发展战略顾问_王忠德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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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七年级”律师日记:从律师到创始合伙人,深耕企业合规管理

本文共3498字,建议阅读时长7分钟近日,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唯宁律师撰写的文章《“七年级”律师日记》被国家级法律权威期刊《中国律师》杂志刊用,刊载于《中国律师》杂志2021年第5期(总第367期)。《中国律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刊物,是国内唯一一本以律师为核心读者的、最权威的法律月刊。当年少的理想照进现实,一路拿到最高学府博士学位,是种什么样的感受?紧握时代脉搏,毅然选择创业,深耕企业合规领域,从律师到创始合伙人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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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北京大公廉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欧燊平、副总裁庄家夫莅临星来洽谈合作

本文共1117字,建议阅读时长2分钟2021年6月15日,北京大公廉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欧燊平、副总裁庄家夫一行莅临星来律师事务所洽谈合作事宜。双方认为,大公廉政以为企业内部反腐提供解决方案见长,星来以刑事合规为立足点,拥有广泛的合作前景与空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大合规”概念,为双方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应当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合作,互利共赢,厚植发展基础,强化改革创新,共创美好前景,共担社会责任。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对欧燊平董事长、庄家夫副总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围绕星来律师事务所价值理念、发展定位、专业方向、团队架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重点展示了星来所作为全国首家以“合规”为专业特色的律所所取得阶段性的进展。星来律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唯宁、合作网络运营中心主任郁淋等与北京大公廉政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欧燊平、副总裁庄家夫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良好洽谈。欧燊平董事长重点向星来律所演示了线上合规风险测评系统,以及详细描述此产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用场景及市场价值。双方相关负责人就各自产品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进行了探讨,下一步拟在企业合规不同阶段开展攻关合作,并积极探索更深层次合作的机会。星来殷切期待与其他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专家形成合力,汇聚各位优秀伙伴的智识、专长及经验,“组团”为企业提供全视角法律服务。德不孤,必有邻,星来愿与有识之士携手并肩,共襄法治盛事,共谱“合规”蓝图。律所介绍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底,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合规业务,并辅之以高端的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不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星来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联合星来合作网络中的资深律师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荐相关文章【星来合规】新法解读:《数据安全法》下,企业合规之待办清单2021年6月15日【高端论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成功举行2021年5月30日【星来合规】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企业如何建设合规管理体系|ISO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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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合规】新法解读:《数据安全法》下,企业合规之待办清单

本文共4838字,建议阅读时长9分钟目录一、《数据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及对企业的影响二、企业当前可着手准备的合规工作三、待配套立法明确的事项自2020年6月28日,《数据安全法》历经三次审议与修改,终于2021年6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数据安全法》被视为是中国网络空间与信息安全治理的三部基础性法律之一,其着力于从保障中国数字新经济发展角度,强调数据安全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据安全要素兼具多重属性,《数据安全法》的制定既从宏观上对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提出了制度性的管理要求,又对组织与个人对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企业而言,与“网安监管”相对应,新的“数安法”监管时代即将到来。为方便企业了解新规内容,快速把握《数据安全法》下的合规应对措施,星来律师梳理了本份合规待办清单,以帮助企业尽快落实合规措施,对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做到“心中有数”。一、《数据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及对企业的影响1.适用范围《数据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三个全面”来概括:一是监管对象,信息形式全覆盖,即该法下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是监管活动,数据生命周期全覆盖,即《数据安全法》囊括了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统称为“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适用地域范围,域内外效力双重覆盖,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还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长臂管辖条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也适用本法。因此,《数据安全法》辐射范围广泛,只要在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涉及数据生命周期的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境外企业涉及对中国有关联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皆会受到该法的规制。2.对企业的影响《数据安全法》作为第一部针对数据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明确了一系列的制度性框架与管理义务要求。除对企业的一般性要求外,《数据安全法》特别就二类企业提出了特殊要求。一是要求可能涉及重要数据的金融、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等关键行业的企业,紧密关注数据分类及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二是对数据交易平台,提出了审核数据来源及交易双方的要求,并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与违法所得挂钩,突破了以往定额罚款的限制。二、企业当前可着手准备的合规工作《数据安全法》下定义的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从这一定义来看,《数据安全法》要求企业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需要达到两个标准,一是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具备保障数据安全的能力;二是从结果出发,保障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基于这两个重点,我们依据《数据安全法》下明确的系列制度与义务,特别梳理了企业当前阶段可着手准备的待办事项,梳理了企业内部可制定执行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建议企业把握其生效前的三个月左右的过渡期,及时完成自查自纠、合规整改;另一方面,管理制度的构建和严格执行也有助于企业在不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提供内部依法管理、审慎经营的证明。三、待配套立法明确的事项除前述列明的义务或制度要求外,《数据安全法》中还有一些重点内容需要提请企业注意,虽然囿于当前配套的立法规则尚未完善,企业尚无法落地具体制度,但我们仍建议企业未雨绸缪,重点跟踪以下内容立法,待配套规则发布后,企业可以实现应对新的强监管的平稳过渡:1.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保护《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网络安全法》生效后,“重要数据”一直是各行业重点关注的内容,但可惜过去一直尚未明确重要数据的概念和范围。《数据安全法》为重要数据的保护明确要求了相关的配套规则,一方面要求中央指导地方,细化“重要数据保护目录”,明确重要数据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对重要数据的保护提出了多方位的要求,例如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发送风险评估报告、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建议企业持续跟踪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发布情况以及核心数据的界定标准,一旦企业控制的数据落入重要数据、核心数据范畴,则企业当前的合规管理应及时予以升级。2.数据跨境流动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呈井喷之势,数据跨境流动一直是企业实践的热切诉求,也是国家立法、执法所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对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尚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尚未发布生效的对数据跨境流动实操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数据安全法》虽表明了国家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积极态度,指出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但我们不难发现,数据自由流通的前提仍是确保数据安全。特别是《数据安全法》中还格外强调,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由此可见重要数据的流动仍适用严监管态度。【高端论坛】企业合规与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2021年5月31日【高端论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成功举行2021年5月30日【星来合规】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企业如何建设合规管理体系|ISO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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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论坛】企业合规与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图为会场照片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的“企业合规与律师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研讨会”5月30日在京成功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到会发表主旨演讲。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唯宁受邀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的领导、专家以及部分企业和律师代表参加,共同研究企业合规与律师业务探索与发展的问题。论坛分为五个议程,与会人员围绕“关于企业合规与律师业务探索与发展的主旨演讲”“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律师参与”“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不起诉与律师辩护”“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做研讨会总结,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图为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发表主题演讲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从司法程序角度以“对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为主题作主旨发言。赵运恒律师在发言中指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一直在提“大合规”的概念,但合规热点的实质仍然是刑事合规。刑辩律师要成为纽带和桥梁,避免唱独角戏,要与行政合规律师等其他专业领域律师形成合力,“组团”提供全视角法律服务。要对企业进行循证,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形成守法、信法、用法的企业文化。此外,赵运恒律师与高景峰主任一同探讨了企业因合规工作落实到位免予刑事处罚或对主要负责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行政机关处罚严重应当如何处理的热点实务。图为星来律师事务所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唯宁发表主题演讲星来律师事务所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唯宁从刑事律师角度介绍了企业合规业务的内涵、外延以及刑辩律师刑事塑造问题,特别强调刑事律师业务中的天然优势;并结合一线办案最前沿的心得感受与大家分享了刑事律师如何做好合规业务的宝贵经验。随着企业现代法人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在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企业合规日益成为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企业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合规也日益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新蓝海。作为全国首家专注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星来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本次论坛,正是推进企业合规理论研究现代化、搭建企业合规专门交流平台、构建律所专业智库的重要举措。目前,星来律师事务所已经在深耕专业的基础上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并不断保持产品的升级迭代。今后,星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加大专业研究投入,积极承办合规领域专题论坛,突破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界限,汇聚全国各地区的优秀合规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配套的法律服务,建立联合众智、汇聚万家的法律服务平台。真诚期待更多全国各地关注合规业务的同行加入星来,共同为企业健康发展护航,为法治事业繁荣聚力。【星来合规】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企业如何建设合规管理体系|ISO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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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论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成功举行

本文共1136字,建议阅读时长2分钟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5月29日在京成功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出席论坛并致辞,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受邀担任“实体、证据与程序之理论沙龙”的主持人。图为参会人员合影本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来自检察院、法院、公安、律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实务专家和部分学者代表参加论坛,共同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的问题。图为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主持开幕式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主持。论坛共分为五个主题,分别是:
2021年5月30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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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合规】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企业如何建设合规管理体系|ISO 37301系列文章(下)

目录一、底层要素——组织及其所处的环境二、顶层要素——合规目标及原则三、核心要素——领导作用、合规治理及合规文化四、执行要素——可循环推动的合规管理结构本文共6273字,建议阅读时长12分钟ISO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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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合规】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可认证的国际合规管理标准ISO 37301(上)

本文共2641字,建议阅读时长5分钟前言2018年8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上强调,企业要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此后,各省市国资委着手起草、制定地方国企合规管理指引,各大央企开展各种形式的合规培训、研讨、试点,一些地方国企和地方民企已着手准备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调研和建设工作。2021年3月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2021年工作安排的重点内容,刑事领域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被提上日程。大势所趋之下,合规不仅是企业管理的手段,更将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2021年4月13日,《ISO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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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SO 19600到ISO 37301——企业合规管理标准修订变化解读

37301修订背景、企业如何运用该标准进行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请诸位读者参见我们的另一篇文章:《新一代企业竞标利器——可认证的国际合规管理标准ISO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