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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茶语】抢婚:“真抢假婚”与“假抢真婚”的不同风俗效力

2017-12-14 鑫士铭沙龙


文/平法度



“抢婚”可不是什么淳风美俗,但抢婚之风却自古有之。诚可谓:“外昏(婚)之初,始于劫掠。”


抢婚之风不仅人类有,在我国民间,更流传着“猿猴抢婚”的故事。据唐人传奇记载,唐代著名书法家欧体的创始人欧阳询就是白猿抢婚所生育的后代。另据晋干宝《搜神记·卷十二》记载,蜀中西南高山之上,有一种猴类动物,善走逐人。此物能别男女气息,故取女不取男。若取得人女,则为家室。其无子者,终身不得还。十年之后,形皆类之,意亦迷惑,不复思归。若有子者,辄抱送还其家。产子皆如人形。有不养者,其母辄死。故惧怕之,无敢不养。及长,与人不异,皆以杨为姓。故今蜀中西南多杨姓,率皆此猴类之子孙也。


据考证,汉字的“婚”“娶”“妻”等字,就包含着抢婚的形义。“婚”,表示婚礼应当在黄昏时举行,不仅因女性为阴,“昏”时为阴,因而正当吉时,更因为黄昏时也是抢婚的最好时机,一天农忙结束,男性得闲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便于黄昏时伺机而动。“娶”,即“取女”,而“取”即“掠取”“夺取”之义,所以抢婚又称“掠夺婚”。“妻”,在甲骨文中,下半部分为一“女”形,上半部分是一只手的形状,意为用手抢夺妇女。汉字的构型是有文化的,所以由汉字的构型也可以考证出抢婚的风俗起源甚早。


不仅中国自古以来有抢婚,域外文化中抢婚之风也是自古有之。如古罗马建国之初的“人口红利”,就是奠基于抢婚之上的。公元前8世纪,刚刚诞生的罗马,其市民中绝大多数为单身男性(一群流氓逃亡者),因而古罗马建国之王罗穆路斯在政体确立之后,着手进行的另一件大事就是掠夺其他民族的女人。在西方,“劫夺萨宾女人”就是一个重大的油画题材,该题材讲述的就是罗穆路斯假意宴请萨宾人的男女老少,在宴会进入高潮时突袭萨宾人,抢夺了大量的年轻妇女,并宣告与这些妇女结为夫妻。罗穆路斯自己就与其中被夺的一个妇女率先举行了婚礼(可见他当时也是光棍一条)。


古代的抢婚,是“真抢假婚”。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并无先行的结婚意愿,而纯属“抢夺”。荷马史诗所描述的特洛伊战争,实际上就是一场“冲冠一怒为红颜”的抢婚之战,妇女被作为胜利者的“锦标”争来夺去。我国《易经·屯卦》之爻辞六二为:“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其所描述的就是男方全副武装,骑着花斑高头大马,像“匪寇”一样将还在挣扎哭泣的女子抢回家的情景(有种占山为王的土匪头子抢压寨夫人的感觉)。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了“劫夺萨宾女人”的画面!


“真抢假婚”显然是野蛮行径,为文明人所不耻。但就是这样的野蛮抢婚行为,在我国当代社会也并没有根绝,仍是余绪不断。如在黔东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婚之风仍盛。并且被抢的大多是未成年的少女(有的甚至是十四周岁以下),更有的是在放学途中被抢,待生米煮成熟饭之后,抢婚者再通知女孩儿的家长,说我们已经结婚了。家长报警,警察往往以这属于民间婚俗为由拒绝立案侦查!


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这样的“真抢假婚”显然属于犯罪行为,完全可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立案,警察以婚俗为由拒绝立案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就民法的角度而言,“真抢假婚”即便是一种民间习惯,该种习惯显然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依《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显然不能让该等习惯上升为法源。


实际上,随着文明的演进,古代野蛮的“真抢假婚”已经慢慢地演变为仪式性的“假抢真婚”了。就是说,男女双方先有结婚的意愿,再举办抢婚的仪式,象征性地完成“抢婚”。如在现代的欧美国家,还保留着一个婚俗,就是男女结婚时,新郎要抱着新娘跨过新居门槛,这实际上就是萨宾女人被抢之后,作为罗马人的“真抢假婚”沿袭至今而演变成的“假抢真婚”。在我国,现代的婚俗,是男方到女方家迎亲时,先要塞红包叫门,要把新娘抱到婚车上(这个工作量比欧洲同行要大得多),这实际上也是“假抢真婚”的一种文明化的仪式。


“假抢真婚”作为一种婚礼仪式风俗,原则上具有可予尊重的正当性,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裁判规范,其法源地位可予确认。


《民法总则》已经施行,其第十条把“习惯”确立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法源依据 46 32974 46 15287 0 0 4014 0 0:00:08 0:00:03 0:00:05 4014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何种习惯因不背俗可得适用、何种习惯因背俗而不得适用,就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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