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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有方?从业人员代客交易成功止损,二审仍被判赔偿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炒股有方?从业人员代客交易成功止损,二审仍被判赔偿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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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历来不是新鲜事。然而这位仁兄忒“实在”,帮客户炒股亏损,居然写下保证函。更离奇的是,他居然把亏损的部分赚了回来。



代客炒股亏损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代客炒股案件,引发了行家的好奇。


判决书显示,当事人苏伟,为证券公司职员。但协会和伟海精英数据显示,他极有可能是曾在国泰君安证券长春人民大街营业部任职的这位——

事情的经过,说起来很有些狗血。


2015年5月,在券商工作的苏伟与客户王大海达成代其炒股的口头协议。王大海分别以自己和其父的名字开立账户,苏伟多次进入这两个账户进行交易。


然而,无论是客户还是从业人员,炒股水平毕竟有限。短短两个月内,王大海本人的账户,投入200万元,亏损了57.6万元;加上其父的账户,合计亏损130.60万元。


2015年7月10日,双方经过协商(是否是字面意义?)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


“本人为王大海在国泰君安账号14×××78账号承诺炒股。因本人操作失误造成王大海的经济损失576000元(伍拾柒万陆仟)。本人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到期未付,诉致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2015年7月15日起苏伟不得操作该账号。”


而这份白纸黑字的协议上,苏伟郑重其事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其后,苏伟继续进入王大海的账户进行炒股截至2016年11月4日,该账户转出150万元,余额为310190.15元。


在这一年多时间里,虽然行情没有好转,但苏伟的发挥可谓超常。与初始200万元投入相比,亏损额从57.60万元减至18.98万元。




客户起诉索赔




然而,客户还是不买账,一纸诉状将苏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30.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先后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和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被告方认为,苏伟无偿为原告炒股,在签署协议后,继续为原告炒股并赚回62.43万元,超过协议中约定的57.60万元,应当免除赔偿义务。


而原告方指出,苏伟为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炒股为有偿行为。在签订欠据后,苏伟并没有将亏损赚回来。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经口头协商,由被告代为原告炒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苏伟接受原告王大海的委托,通过登录原告的股票账户的方式完成委托操作股票事项。在长达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长期利用原告所属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期间双方在不同的IP地址互有登录记录及操作记录,因股票的价格应以最终抛售的价格作为盈亏的基数加以计算,不能以中间价格计算盈亏。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最终损失额为18.98万元。


而原告声称其父的股票账户亏损,因前述协议中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苏伟给付原告王大海炒股损失款189809.85元;驳回原告王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其后,苏伟表示不服,向营口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原告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及炒股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因“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营口中院于2020年6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判决下来,苏伟不仅要支付原告18.98万元的炒股损失,还要支付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37万元。


案件虽已结束,但思考仍未停止。


在新旧两版证券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违者将被予以监管警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分,以及“没一罚N”的监管处罚。


为什么二审法院认定,前述代客炒股协议“合法有效”,因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五年前的2015年5月,苏伟便已下场操盘,直到2016年11月卖出离场,代客炒股长达一年多时间。为什么截至目前没有看到对苏伟的监管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确曾经任职于国泰君安长春人民大街营业部,行家还有一些发现。


2015年6月,国泰君安上市时的招股书显示,长春人民大街营业部共有34名员工。其后的年报显示,2015-2016年该营业部的负责人为李钢;2017-2018年期间,该营业部负责人为姜卫峰;2019年年报未披露营业部信息。而在协会券商信息栏,该营业部负责人仍显示为李钢。


无论谁是营业部负责人,管着手下两位数的员工,没有发现其代客炒股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失察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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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伟海精英汇、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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