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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券商“涉诉”统计!(04.08-04.16)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券商涉诉统计

(2023.04.08-2023.04.16)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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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券商涉诉公告

东北证券(7)

来源:东北证券2022年报。


1.东北证券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48,900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6月,上诉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11月,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东北证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46,867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涉诉金额:23,139.77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6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3日,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及管理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延长森工集团及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管理期限的申请》,并提交《关于森工集团与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报告》,报告重整投资款未能按时到位,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监督管理期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做出裁定,延长吉林森工集团与吉林森工财务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六个月,至2023年6月30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森工集团偿付款项共计35,377,572.61元。


4.东北证券与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收益权转让纠纷案

涉诉金额:26,404.79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10月13日,案件开庭审理。2022年12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5.“13福星门”私募债违约仲裁事项

涉诉金额:22,500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


6.东北证券与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15,000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8月起,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报告期末,执行法院累计处置东方园林股票共517.49万股,累计回款金额1,223.96万元。


7东北证券诉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陈雄、刘秀琴合同纠纷案件

涉诉金额:4,000万元

案件进展:2022年2月至4月,陈雄名下车位经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车位变卖期间,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变卖仍流拍后,东北证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并向执行法院支付车位变卖价款21.6万元。2022年11月21日,执行法院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向公司划付上述车位分配款项10.5万元。2023年1月30日,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2023年2月13日,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万宏源(3)

来源:申万宏源公告


1.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一)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

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

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武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36,964,188.00元

基本情况:2017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一》),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一》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207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一》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一》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一》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36,964,188.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 2,497,612.53 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6,964,1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进展: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7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25,051,284.22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2.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二)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

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

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武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43,230,000.00元

基本情况: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二》),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一以其1,95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二》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3,23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76,999.0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3,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进展: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8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37,296,932.5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3.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三)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

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

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3年4月6日

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庆;(3)被告二:谭爱武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标的:本金14,990,000元

基本情况: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三》),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三》的约定,被告一以其7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三》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被告一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原告查询,被告一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三》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14,99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44,074.1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4,9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进展: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恢599号】。法院依法拍卖柯宗庆名下持有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股票,扣除执行费等费用后,余款人民币12,349,432.27元由申万宏源证券受偿。本案执行终结。若申万宏源证券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粤开证券(2)

来源:粤开证券2022年报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粤开证券案。

粤开证券已经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经杭州银行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本案完结,


2.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粤开证券及胜通债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胜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案。

2023年3月2日,粤开证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2022鲁02民初1721号(原审鲁02民初2234号)的开庭传票,通知本案定于2023年3月31日开庭。截至目前,案件正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东海证券(1)

来源:东海证券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于2016年12月2日发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洪业02,证券代码:136853,以下简称“系争债券"或“16洪业02”),东海证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基金”)通过管理的产品持有面值为人民币59,898,000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28家关联企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博道基金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道博基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55,283,904.19元。

东海证券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867元,由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民生证券*(-)

来源:泛海控股公告


1.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烟台山高弘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山高”)发生合同纠纷,烟台山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烟台山高因此合同纠纷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判决维持原判。烟台山高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鲁01执515号〕。前期济南中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350,000万股股份进行了冻结,后济南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沈阳公司部分资产。2023年2月2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拍卖通知》,济南中院拟于2023年3月14日10时至2023年3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2023年3月15日,公司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上述关于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的拍卖已成交,由竞买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成交价为9,105,426,723.00元。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2023年4月11日,经查询官方网站获悉,证监会已于2023年4月10日接收关于民生证券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准》材料。


2.前期申请人杨延良以泛海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卢志强未按照各方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办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6亿股股份(对应股权转让款3亿元)交割手续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申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1.96亿股股份。后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款项。本次申请人杨延良以公司所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被司法拍卖,致使《谅解备忘录》无法履行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谅解备忘录》;. 请求泛海控股返还申请人股份转让款3亿元;请求泛海控股赔偿申请人损失2.1364亿元,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仲裁费用、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发债券商涉诉公告

财通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3年第二期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6月末,财通证券作为原告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涉及诉讼金额合计3.16亿元;作为被告因承销债券违约涉及诉讼金额合计1.26亿元。


国都证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9月末,国都证券合并范围内有一起已判决、执行中的诉讼,主要系公司(代资管计划)诉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项目担保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为19.00亿元(不涉及公

司自有资金投入),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收到该案部分追偿款项。


广发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末,广发证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48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87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8.69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36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1.06亿元。


平安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末,平安证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1起,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二级市场投资者诉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并要求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以及要求包含公司在内的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尚未最终判决,预计的涉案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0%,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未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需保持关注。


兴业证券(2)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小强案

案号:(2021)浙01执357号

事由:兴业证券申请依法强制赵小强向兴业证券履行(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593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进展:截至目前,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57.98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兴业证券诉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楹栖投资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华益新公司”)案

案号:(2022)闽民终557号

进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楹栖投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国都证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累计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7,99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7,08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金融法院送达的损失鉴定意见,尚未判决的投资者所涉案件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52亿元,招商证券预计在上述投资差额损失金额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河证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3年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共2起,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纠纷,涉及或有赔偿金额共计1.88亿元。


裁判文书公开判决

万联证券(2)

上海昌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辽01民初640号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上海昌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深圳市超阳投资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辽01民初646号之一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超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中信证券(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小惠、中信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新民辖终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维持原裁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伍结敏、中信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新民辖终2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通证券(2)

上诉人一般取回权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案号:(2023)甘司惩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3年4月10日前交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一般取回权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案号:(2023)甘司惩2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罚款50000元,限于2023年4月10日前交纳。

国泰君安(2)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新民辖终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薇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105民初3603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违约损失八十万元


民生证券(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3)辽02执异182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61号5单元4层2号房屋的执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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