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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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海阳: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评价

Pruetting)所说,证明责任的功能永远不可能是去帮助法官形成对某个生活事实的心证。必须明确当侵权人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所应承担败诉危险并不等于法官可以略过要肯定因果关系存在时的说理责任。
5月25日 下午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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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

其一,作为集合概念的合伙财产,如同财产概念本身,法律对其“既无定义,也缺乏关于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规定”;换言之,尤其在合伙尚未形成民商事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合伙财产的归属仍然需要区分标的予以个别判断。
5月25日 下午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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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 | 在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之间:生态损害责任的体系性控制

为理顺当前纷繁复杂的生态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和多元的责任追究程序,相对科学的方法是立足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在生态损害责任专门法中设计统一的责任协调方案。
5月25日 下午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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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江皓: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与类型化探析

对于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是否构成对配偶一方的隐私权侵害,比例原则的三种检验可以提供解题思路。
5月24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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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伟: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认定的动态体系论

为解决企业集团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法人人格形骸化及衍生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法官造法方式引入美国判例法上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围绕该制度如何适用产生不少困惑与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简称《破产审判纪要》),其中第六部分用8个条文对实质合并破产进行了规定,但规定整体上较为原则,实践中仍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尤其是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既是实质合并破产适用前提,更关系到实质合并破产能否得到正确适用。学术界对实质合并破产认定聚讼纷纭,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在司法实践层面也没有得到完全统一。本文在讨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动态体系论的方法,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一种思考进路。一、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分歧及其负外部性
5月24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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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彦韬:不实告知误导缔约场景下的合同解消

若受告知方尚未履行,则其对于告知方的履行请求将享有抗辩权。这是因为,即便要求受告知方进行履行,其亦可立即取回给付,于此种状况下,告知方的履行主张毫无意义,其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能允许。
5月23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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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重阳: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

前文虽已完成了在违约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对替代交易现象进行一体化评价的工作,但考虑到替代交易差额只是一种具体损害计算方式,其与以市价为代表的抽象损害计算方式之间适用顺序如何仍需澄清。
5月23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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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佳楠 | 精英理性与民意:弗曼案因何失败?

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相互借鉴。在死刑问题上,我国目前既需要充分开展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死刑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域外经验,避免死刑改革走不必要的弯路。死刑存废仍旧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充满争议的问题,我国保留死刑虽然得到了立法机关和民意的多数支持,但法学界主流却抱持着相反的态度。比如刑法学界近年就提出了通过让民众了解死刑威慑作用的实际效果、普及终身监禁等替代性刑罚等,改变民众对死刑的传统看法进而引导民众支持废除死刑。当然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胡云腾大法官就认为保留死刑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当下应该坚定地保留死刑。从全世界范围看,如何协调死刑问题上的精英理性与民意是各国遭遇的普遍问题。欧洲虽然通过屏蔽民意的做法废除了死刑,但在全球保守主义回潮的大趋势下,死刑重新恢复也未可知。美国历史上也曾试图通过精英理性引导民意发动一场废除死刑的宪法革命,但结果以失败而告终。
5月22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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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澍: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把关及其智能辅助

最后,智慧赋能公诉证据标准之认知把关,应当避免算法权力或算法偏见的支配。有研究指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工智能系统,由于“算法权力”(Algorithmic
5月22日 下午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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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亚淙: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

商业秘密的对价一般情况下用来计算支付费用购买商业秘密的人的损失。例如,甲从商业秘密研发人处合法购买商业秘密后,又被人偷去该商业秘密,完全无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财产损失就是购买商业秘密时支付的对价。
5月21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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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丞 | 裁判说理视角下的犯罪论体系:争议解构与理念重构

由于本案妥当解决了共犯问题,三阶层与四要件均争相引用,三阶层认为本案成功,是因为区分了违法与有责;四要件者则认为本案表明四要件也可正确处理未成年共同犯罪问题。但从裁判说理看,本案思路应为四要件。
5月21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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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社交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合规监管优化

model)是企业运营和商品流通的关键命题,更是企业创造价值的核心逻辑。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日臻完善,社交电商类企业在展开新兴商业模式时需要在事前分析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内涵。
5月20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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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宇:异源妊娠是女性生育权吗

随着生殖科技的不断发展,什么是生育、什么是生育权,也变得越来越富有争议。当试管婴儿技术越来越成熟的时候,胚胎技术探索已经从生殖细胞来源的多元化扩展为母体移植多元化。对母体多元化的争议,日趋对立和分化。因异源母体移植引发的生育权纠纷已经在各国纷纷呈现,国内如A卵B怀抚养权纠纷案、国外如美国妇产医院分娩为母出生登记与生物学亲子关系的确权冲突,但这些纠纷都是以异源母体妊娠为问题原点而产生的。司法不得不面对的这些问题,是辅助生殖技术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在辅助生殖技术的语境中对异源妊娠是不是生育、是不是生育权做一个基本界定。生育的事实性与生育权的规范性,是理解异源妊娠是不是生育权的两个基本前提。一、问题的缘起:异源妊娠缘何引发司法困境
5月20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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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4年第3期要目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01异源妊娠是女性生育权吗作者: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异源妊娠是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一种结果,但带来的争议也是最大的。随着异源妊娠被建构为代妊娠之后,女性生育力也随之社会化和市场化,异化生育伦理的同时也异化了生育权利。生育权是生育主体以生育行为为载体、实现生育和抚育意愿为目标的自主权。由于妊娠中的母胎关系和分娩后的母婴关系是不对等关系,异源妊娠既是女性生育权也是母体责任。国家和生育个体,都应该以基本的生育知识为基准,守护生育伦理和生育尊严。异源妊娠是一个性别议题,女性作为具有最终生育决定权的生育主体,具有捍卫女性生育尊严的权利,也有不异化生育的义务。关键词:异源妊娠;生育主体;生育伦理;生育尊严02社交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合规监管优化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摘要:在权衡合规成本与收益时,企业应当以法律风险预防为基本视角,将商业模式合规作为诸多类型专项合规中的“优选”。在搭建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时,当前新兴的社交电商企业尤其需要注重预防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合规风险。一旦社交电商企业尝试通过制造社交裂变、搭建利益勾稽关系的方式来组织行销,就会衍生出传销化风险,甚至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通过合规体系来预防“基础性”与“专项性”风险,应该合理地拓展合规的维度与深度,将引发法律风险的合规要点作切面考察,从刑事、行政、伦理层面展开阶梯状排序并构建对应的合规模式以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在合规框架中,由于组织行销模式的合法与违法界限模糊,要想实现商业模式的高位序合规,往往需要进行“穿透式合规”监管,通过工商业联合会、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海量的“模式型企业”提供“外挂式合规”引导,避免企业陷入“自戕式合规”与“规避式合规”的选择困境。关键词:社交电商;法律风险预防;商业模式合规;传销;阶梯式合规;穿透式合规03裁判说理视角下的犯罪论体系:争议解构与理念重构作者:潘星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在于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即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但三阶层一直难以进入司法实践,刑法教义学有沦为理论空谈的危险。以裁判说理为研究视角,有利于实现研究范式的语言哲学转向,从而获得新的结论。裁判说理表明,两大体系均能解决犯罪成立问题,体系论战源于误解。语言哲学揭示,四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是刑罚正当条件体系,以“犯罪成立”为标准进行论战,混淆了两种不同语境,也使得三阶层被放到“犯罪成立”的语境下解读,成为“中国式三阶层”,还原语境才能澄清误解。二者都是裁判说理的思维工具,应根据裁判说理的标准进行选择。裁判说理应当证明“刑罚正当”,而非“犯罪成立”,三阶层更为合适;但我国裁判说理重在证明“犯罪成立”,无法产生三阶层的实践需求;只有将刑法理念由惩罚犯罪转向限制刑罚,才能激活我国裁判说理证立“刑罚正当”的需求,催生三阶层的实践土壤,从而消除理论与实践的隔阂,促进刑法教义学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关键词:裁判说理;语言哲学;犯罪论体系;三阶层;四要件04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作者:石亚淙(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内容摘要:目前学理上与实践中,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只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认定由于忽视窃取商业秘密的财产犯罪属性而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应当考虑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满足盗窃罪的对象要求。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导致商业秘密权能发生转移,即被害人的权能削弱,行为人的权能增强,且削弱部分与增强部分相对应时,就发生了盗窃罪所要求的占有转移;由于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以共享,故即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完全丧失商业秘密,也不妨碍商业秘密发生了转移,进而可以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有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是财产犯罪的特殊法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存在不排除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适用盗窃罪。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关键词:商业秘密;财产性利益;占有转移;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05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把关及其智能辅助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摘要:根据“诉”之要素和功能,“诉”之证据标准等同于裁判证明标准既非必要也不现实。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在宏观整体上呈现出动态递进的样态;同时,微观之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也是可能随着程序推进而产生变化的。相比于法官对于证明标准的终局性认知判断,检察官对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判断更像是一种“认知把关”,即在终局性认知判断之前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一次初步的认知判断,并以此对裁判范围进行限定,规范变更、追加起诉。在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刑事诉讼的动态递进样态已逐步呈现,未来规范公诉证据标准的进程中可以逐步探索人工智能辅助,但仍需要结合“诉”的原理、认知原理并且避免算法偏见的支配。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主观认知;人工智能;公诉事实同一性06精英理性与民意:弗曼案因何失败?作者:史佳楠(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弗曼案是影响美国死刑走向的关键案件,弗曼案寄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一方面,弗曼案展示了普通法传统下司法技艺的运用;另一方面,弗曼案是美国在死刑改革问题上精英引导民意的一次尝试。弗曼案的失败显示出精英在引导、塑造民意方面的有限力量,其背后的死刑政治对我国未来死刑改革具有启发意义。社会环境是民意形成的基础因素,政治文化则对民意的流动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未来死刑的民意讨论上,首先不能忽视民意的流动性以及民意的政治文化背景。其次,引导民意的着力点应该更多放在塑造民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上,不能以专家理性代替民众感受。最后,要努力弥合精英理性和大众理性之间的认知鸿沟,缩小死刑改革中的社会分歧。关键词:弗曼案;精英理性;死刑民意;内省模式07不实告知误导缔约场景下的合同解消作者:俞彦韬(华东政法大学)内容摘要:当今社会,合同当事人缔约阶段的信息收集负担正在急剧加重,其依赖交易相对人提供的资讯进行决策,事属寻常。在告知方的信息不实或缺失使受告知方被误导缔约的场合,传统的欺诈制度仅允许于告知方故意时否定合同的拘束力,这一故意要件缺乏正当性,不应绝对化。受告知方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受误导的合同,告知方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但受告知方信赖不实告知缺乏合理性的,不得撤销。受告知方还可基于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请求告知方作出同意解消受误导合同的意思表示(废止请求权),以达成合意解除,不受错误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影响,且可保证原合同下的担保权存续。以上各种机制与欺诈撤销权一道,构成了我国法上解消受误导合同拘束力的完整体系。关键词:不实告知;欺诈撤销权;错误撤销权;恢复原状;废止请求权08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作者:潘重阳(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可以与减损义务规则有效界分。该规则给《民法典》第581条的适用带来冲击,解释上应当以具体损害赔偿统摄替代履行和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规则不宜以解除合同为要件。主张替代交易损害计算方式抑或抽象损害计算方式事实上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非违约方主张抽象计算损害的,违约方可以通过证明替代交易的存在及其差额以代替抽象损害赔偿。关键词: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抽象损害;具体损害09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认定的动态体系论作者:刘江伟(上海政法学院)内容摘要: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解决企业集团破产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实质合并破产认定不仅存在分歧,也没有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一个评价框架,这容易产生法官恣意裁判的风险。为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功效,避免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可借鉴动态体系论方法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评价框架。《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当运用动态体系论方法,确定法官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考量要素。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取决于集团成员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要素、区分集团成员公司财产的成本要素和债权人同意要素的协动作用,通过个案中各要素的协动情况与基础评价、原则性示例的比较,判断是否认定实质合并破产。关键词: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评价框架;动态体系论10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与类型化探析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摘要: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合理界定面临着协调夫妻关系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二元难题,对既往裁判经验的吸收与反思,有助于为夫妻隐私权界定标准、保护范围、侵害方式的确定提供指引和依据。在界定隐私权时,需要平衡夫妻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利益衡量的统筹下,比例原则强调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及其背后的利益价值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衡量,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重视结合个案情境分析隐私权界定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以此为分析框架,一般情况下,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在卧室或浴室对配偶进行拍摄、窃视、窃听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构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害,查阅、收集配偶的财产状况信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期待,主动对配偶进行掩盖或隐藏;客观上须结合信息的内容、行为领域和环境的性质、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目的考察当事人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关键词: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利益衡量;比例原则;隐私合理期待11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的“相当性”评价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摘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明确其作为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达成侵权责任整体目标的必要环节。该理论与间接反证法、疫学方法等判断或证明方法并非同等层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在中国法基础上以其理论系统在同一语境下对环境标准、关联性、鉴定意见、证明规则、法律规范等问题做出妥当解释。相当性判断要对一般条件关系中的环境科学知识范围做出筛选,它与原告证明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知识范围不同。相当性判断具有的价值功能不能被特殊证明规则的价值考虑所取代,而要通过斟酌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整体价值等因素对具体条件关系做出筛选、确认或填补,同时还需法规目的的辅助,对此结果作扩展或限缩。关键词:因果关系;环境侵权;相当性;法规目的12在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之间:生态损害责任的体系性控制作者:程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风险社会背景下公众对安全的期待和风险社会的功能分化,为国家从功能主义法律观出发创新和发展生态损害责任规范奠定了现实基础,而基本权利内含的限制性义务为生态损害责任领域功能主义法律观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合宪性依据。功能主义法律观虽然契合了风险社会背景下生态损害责任规范变革的基本规律与现实诉求,但也潜藏着失范危机。从具体表现来看,不仅法秩序的体系性和层次性受到冲击,部门法责任联动机制不畅导致威慑失灵,司法权也面临“异化风险”和“角色困境”。面对功能主义法律观的扩张,现代环境法理论应注重平衡规范和功能两种价值导向,适度向规范主义法律观“回旋”,以实现对生态损害责任规范的体系性控制。具体的控制策略有两种:一是基于解释论,利用环境法教义学方法对分散于不同部门法中的生态损害责任规范进行性质厘清和功能限定,同时借助比例原则对生态损害责任重罚体系及其轻缓化实施进行规范控制。二是立足于开放性的部门法分立范式,在立法论维度践行“专门法串联式立法”的生态损害责任体系化策略。关键词:生态损害责任;规范主义;功能主义;比例原则;体系化13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作者:唐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民法典》第969条位于合同编,规范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实缴出资、也包括认缴出资,构成初始的合伙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积累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单个合伙财产上的份额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的整体则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进而,按份共有规则构成合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一般法;第970条等则于合伙财产之处分等情形,作为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此外,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应维持合伙财产不予分割,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关键词:合伙财产;实缴出资;合伙事务;份额;分割
5月17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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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同频共振

《民法典》第538-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第9-16条又对两者进一步发展。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存在诸多区别,例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个别债权人,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临界期这个特殊构成;破产撤销权所涉财产撤销后要归于破产财产等。但是,两者同为规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制度,价值和规则必然具有同质性和很多重合之处,应当在两者功能适当区分的基础上进行尽量相同的解释和适用。在比较法上,德国《支付不能法》和《支付不能程序外的债务人法律上行为撤销法》(以下简称《撤销法》)关于诈害行为撤销的规则相互联动,美国《破产法典》和统一州法委员会示范法《统一可撤销交易法》(UVTA)的相关规则也同样如此。
1月19日 下午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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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断标准——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

其次,交易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集中交易等强制性规定。交易场所属于合同缔结的外部情况或外围情事,对有关交易场所规定的违反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果禁止只是针对外部情况(Äußeren
1月18日 下午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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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要目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专题专题絮语崔建远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乃整个合同法甚至债法的经纬总汇,高度概括,统领整个合同法甚至债法的各项规则,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明显地丰富了,也复杂了,确有必要对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更细致和具体。由此可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分必要。这一方面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更加明确化,可操作性更强;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滋生理解的难度,甚至又生歧义,显现出再予解释的必要。如此重要的工作时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三年有余才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暂告完成,似乎姗姗来迟。个中缘由,法官和学者们所持理念和储备的知识体系不尽相同,对某些规则及学说各抒己见,为其中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自己的选择,这在法律规则细化和司法解释方面似乎“尘埃落定”,但在司法解释的再解释层面却会开启新一轮的高潮。赞同者、批评者、完善者,即将纷纷登场。可不是吗!《清华法学》约请数位学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发表真知灼见。这既表现为《清华法学》再次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也提供了学者释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平台。由此导出的对同一规则见仁见智,其正面的效应为机理越辩越明,“负面”的结果是增加了人们识别的负担,可能助力类案不同判。这组论文试图繁荣中国法学,启迪人们再思考,刺激学者完善己见,前进在社会主义法治大道上。本专题所约刘保玉、谢鸿飞、许德风、易军和朱虎五位教授都是长期耕耘于民法沃土的行家里手,解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技术娴熟,大作老辣,所持见解具有启发性。本专题所收大作值得一读。01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断标准——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为中心作者: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法技术上具有“规制重心因应《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逻辑构造”“明确彰显《民法典》第153条的概括条款性质”“凸显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前后段应作整体把握”等意义。透过“立法目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目的”等表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将“规范目的”确立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考量因素。该条第1款、第2款列举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的诸项具体情形,实系以公法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强制性规定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行为等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标准。这些具体情形,具有类似于例示规定的性格,并使《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这一概括条款具体化。该条第1款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典型地涵盖法律有关交易作成时间、地点、方式等的规定,以及法律有关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等。该条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规则之稳妥适用固深具意义,但法院在为此项作业时仍应审慎从事,以免戕害私人自治,并实现公法管制目的与私人自治之间的精妙平衡。关键词:强制性规定;无效;规范目的02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共同基础作者: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公司债权人保护;责任财产;欺诈性转让03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同频共振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需要在构成和行使方面,实现协调、区分、统合、衔接等多种关联。就诈害行为而言,两者需要在行为类型、不合理交易的认定方面尽量协调一致,且应通过不同方式考量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偏颇行为则是专属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其中包括个别清偿和为自身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既存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诈害行为,即使在破产撤销权中也应适度考量相对人的善恶意。即使债务人的行为已获得执行名义或已通过强制执行,撤销权也不应被排除。相对人应当成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无偿或者恶意的转得人也同样应作为被告。同时,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在行使上也要相互衔接。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诈害行为;偏颇行为;撤销权诉讼04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至第62条的释评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内容摘要: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交易成本;抽象的计算方法;替代交易;获利赔偿05违约获益归入权的体系定位与适用限制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关键词:违约获益;归入权;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信义义务06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效力与规则适用作者:刘保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梁远高(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内容摘要: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仅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同样应适用担保物权的排序规则和实现程序。关键词:期前以物抵债协议;非典型担保合同;区分原则;流担保条款;让与担保07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以刑民交叉为视角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内容摘要: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吸收借鉴了日耳曼法的经验,普遍认可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大多排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从排除适用到例外适用,再到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过程。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出发,有必要承认赃物原则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有必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赃物的善意取得要进行类型化处理,对盗赃物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法律上有必要规定明确排除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形,从而兼顾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刑事追赃;盗赃物08刑事合规制度的分则体系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关键词: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单位犯罪;业务监督过失09行政犯的价值矛盾:基于概念史研究的新解作者:黄小飞(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采取概念史的研究方法,在历史语境、制度变迁、学说迭代的综合考察中对行政犯概念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得以发现行政犯的概念变迁与二元公法制裁制度的发展具有紧密关系,行政犯的概念内涵中潜含着“行政的要保护性”与“刑罚的严厉性”的价值矛盾,历来的行政刑法学说也旨在调和该矛盾。缘于德国、日本对该价值矛盾的不同处理,德国法上的行政犯概念经历了犯罪到非犯罪的意义蜕变,而行政犯概念传入日本后则一直被视为一种犯罪类型,进而导致在混同继受德日学说的我国出现了行政犯概念被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各自表述的现象。行政犯的价值矛盾对我国当下行政犯诸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对于我国现行统一化刑法中的行政犯解释立场,要坚持以忌惮“刑罚的严厉性”为本质的“刑法独立性说”,不应支持正视“行政的要保护性”的“行政法从属性说”。不过,要想真正缓和“行政的要保护性”与“刑罚的严厉性”的价值冲突,仍要在立法上考虑采取附属型立法模式。关键词:行政犯;公法制裁;行政的要保护性;刑罚的严厉性;价值矛盾10法不溯及既往的宪法意涵及其界限作者:姜秉曦(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不仅是法律适用原则,而且具有宪法意涵。在宪法视角下,法不溯及既往构成法治国家原则的子原则,旨在限制立法权在时间效力维度的形成自由,以保护公民对现行法的主观信赖。它以信赖保护为要义,以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以及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为构成要件。其宪法界限在于:若公民对于旧法的信赖不再值得保护,则新法将被允许溯及既往。此种例外溯及,又可根据溯及效果区分为有利溯及与不利溯及两种情形。有利溯及,亦可看作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内部界限,因其具有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而具有内在正当性;不利溯及,则构成它的外部界限,须根据立法者对公民信赖的干预程度接受不同强度的合宪性审查。此外,立法实践中还须防范不利溯及向有利溯及逃逸的风险。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国家;安定性;信赖保护11内心事实型欺骗行为的可罚性限缩及其实践应用作者:罗鸿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婚恋类诈骗说明,内心事实型欺骗的可罚性并非不证自明。事实是欺骗行为的对象,而内心事实在本体构造上具备三个属性:它的内容具有未来性,并指涉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兼具形式上的现在性。第一、三个特征令其无法满足事实主义视角里的可证实性要求,而第二个属性则难以符合规范主义路径中的可信赖性标准,原则上内心事实不应是欺骗的对象。但是,一旦内心事实在社会交往中被法律规范义务化,被害人个体自由转化为受诈骗罪规范目的保护的交往自由,那么内心事实成为真相权利的内容,则例外地可被欺骗。此时刑法应坚持从属性,结合民商法规范对义务进行识别与判定:婚恋诈骗中行为人对婚姻行为的内心态度无法被义务化,其不是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欺骗;不法原因给付中给付方也不享有期待履约的民事权利,不应在财产损失而应在欺骗行为上阻却构成要件;在“航延险”等保险诈骗中,虚构、隐瞒乘机之内心意愿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规范世界不应迁就而应该形塑事实世界。关键词:欺骗行为;真相权利;内心事实;婚恋诈骗;不法原因给付
1月15日 下午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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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中国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趋势分析

法学期刊是现代法学知识生产和创新的重要平台,直接反映国家的法学竞争力和法治软实力。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包括法学期刊在内的学术期刊的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2019年8月16日,中国科协、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全力推进数字化、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进程。2021年5月18日,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繁荣发展意见》)强调学术期刊的专业化、集群化、数字化、智能化、国际化建设。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学教育意见》)提出,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综合上述文件要求和期刊界研究成果,笔者把中国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的主要趋势概括为“五化”,即专业化、品牌化、集群化、数字化、国际化。一、推进法学期刊专业化发展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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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赛啦!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通知 | 法研灯塔

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释放司法大数据研究潜能,发挥司法大数据在实证研究中的价值和作用,推动法学研究范式实现全面、广泛和深刻的变革,培养具有创新思维的法学实证研究人才,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助力做实能动司法,进一步推动司法大数据深度应用,服务诉源治理和社会治理,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正式开赛!第二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主办,联合《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二十余家法学核心期刊共同协办或支持。○九、报名及沟通凡报名本次比赛的作者,可免费获得“法研灯塔实证分析平台”(网址:http://data.court.gov.cn/fydt/index.html)三个月的试用资格,可同步在该平台提交参赛报名信息和作品提交。欢迎参赛选手扫码加入沟通群,参赛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随时提出,会有专人予以解答。小贴士首届“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比赛在协办法学权威期刊的大力支持下,比赛期间共收到来自269家参赛单位的597篇参赛作品,其中超八成参赛单位为高校,是参与度最高的群体;参赛单位还广泛涉及法律各个行业,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厅及科技公司等。参赛选手中,近五成参赛选手为研究生,本科生、科研与实务工作者各占24.36%和27.92%,比赛深受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与参与。经高校院所法学研究专家、权威法学期刊主编等多方专家多轮次参与组织评审,共评出101篇获奖文章,其中本科生组获奖文章29篇,研究生组获奖文章42篇,科研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组获奖文章30篇。在协办法学权威期刊大力支持下,共有13篇文章被核心期刊纳入选用范围,选用期刊与文章主题相对应,全面涵盖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各个领域。选用文章中,6篇文章出自法院,7篇文章出自学校。目前有3篇分别被《东方法学》、《清华法学》和《法律适用》刊发。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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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 | 探寻刑法教义学的科学品质:历史回望与现实反思

不过,刑事黑格尔学派注定只能是哲学式研究模式的回光返照,它在19和20世纪之交迅速走向了衰落,此后就再也没有力量能够阻挡法律实证主义在刑法领域取得统治地位了。对此起主要推动作用的因素有: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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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履雪 | 昂贵和残疾:足以成为放弃福利平等的理由吗?

如果平等的分配追求的是对每个人的偏好予以同等程度的满足,那么首先就得面对个体差异导致的满足感高低有别这个事实。“昂贵口味的问题”就是在这一维度被提出来的。“昂贵口味”(expensive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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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数据确权的技术路径、模式选择与规范建构

GDPR没有给予数据主体完全的所有权,……在很大一个领域,数据的所有权或剩余权利没有得到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全”,数据产权成为“de
202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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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颖:成年法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解释论

(2)《民法典》第35条第3款第2句的目的性扩张解释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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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彦 李东宇:合同违反政策时效力判定的裁判路径

在借名购房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时的效力评价场合,既往研究虽就裁判依据的选取凝聚了一定的共识,但后续结论却大相径庭。笔者认为,以往观点的共识与分歧均有问题,而公序良俗条款裁判路径恰能矫正这些错误。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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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果 | 恢复性司法: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GDPR”)中,对于违反规范也往往是通过高额的罚款加以规制,例如违反“数据保护法的原则”,也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000万欧元或最高占全球公司年总营业额的4%的罚款(GDPR第58Va条)。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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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骁:行政行为概念的立体程序化改造

近年来学界对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之声不绝于耳,这种反思从宏大命题上说固然与行政法学自身定位有关,值得从根本上对学科整体进行再检讨。但宏大叙事之下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技术上来,就如何处置行政行为这张“旧船票”做清晰明了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回答。然而,“高屋建瓴”提出改革方向的研究并不缺乏,但精耕细作给出具体方案的却少之又少。在快速推进行政法法典化的现如今,原本学理层面的探究已经成为立法实务层面的重大紧急问题,以“行政行为法”为核心的行政法总论法典化面临如何编排概念序列、如何安排章节层次的难题。对此,实际只存在两种答案:要么拿出替代品,将法典中的行政行为编全部变革为行政手段或行政机制等新概念进行铺陈;要么继续维持行政行为概念,但阐明如何改造以使其重新焕发生命力。本文试图站在后者立场上,探索是否可以通过维持并改造行政行为概念来一举克服其所被诟病的种种不足。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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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刑事司法证明中大数据相关关系的局限作用论

尽管如此,在尚无更为完善的科学证据标准出现前,对于意见证据中科学方法可靠性的判断说理,均不能绕过道伯特规则。也正是如此,下文意图借鉴道伯特规则建立的标准体系,对大数据算法分析的科学可靠性做初步探讨。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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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要目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01行政行为概念的立体程序化改造作者:黄宇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内容摘要:为避免替代理论的推倒重来,只有拿出具体改造方案,行政行为概念才能够重新焕发生命力。迄今为止行政行为的改造理论都是从狭义行政行为出发的概念扩展,可以区分为有限水平扩展、全局水平扩展与垂直扩展三种类型。既有尝试都无法承担克服概念内在局限与迎接外部变迁挑战的任务。对此,在阐明行政实体法样态的基础上,依实体法目的与程序法手段分层原理,将行政行为定位为行政程序,从宏观行政程序视角按照垂直、水平与纵深三个维度改造行政行为概念,形成立体化的程序构造。这种立体分节化的行政行为概念可以整合既有知识体系,定性似是而非的概念与疑难现象,并为法律解释与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分析工具。关键词:行政行为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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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3年第1期要目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01持有犯的基本问题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物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或第三种行为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犯既可能是抽象危险犯,也可能是具体危险犯;持有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对物品的支配状态是持有行为的结果,持有犯的持有行为与持有结果同时发生,故持有犯属于行为犯;持有犯是持续犯。持有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程度危险的持有犯,具有处罚的正当性;对于预备性质的持有犯,要通过考察物品的危险性、用于犯罪的通常性以及被利用后对重大法益或多数人法益产生实害结果的确定性,来判断持有犯处罚的正当性;助长特定上游犯罪的片面共犯性质的持有犯,具有处罚的正当性。总的来说,应当根据法益侵害原理与比例原则,对持有犯进行一定的限缩;亦即,不应处罚预备的预备,不得将预备性质的持有变相解释为实行行为,不得处罚持有犯的未遂。对某些持有犯还可以通过增加不成文的主观要素、排除正当事由的持有、对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合理限制持有犯的处罚范围。关键词:持有犯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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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第十六卷(2022年)总目录

《清华法学》第十六卷(2022年)总目录第一期·专题:印度法专题·专题絮语高鸿钧、鲁楠(1·5~5)1.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高鸿钧(1·6~32)2.《薄伽梵歌》的平等观鲁楠(1·33~46)3.印度殖民时期的法律变革陈西西(1·47~63)4.印度刑法现代化——以《印度刑法典》为线索张文龙(1·64~80)5.新冠疫情背景下印度合同法律适用及其发展李来孺(1·81~96)6.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及其现代变革研究赵彩凤(1·97~113)7.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陈王龙诗(1·114~128)8.印度法学教育及其监管机制张文娟(1·129~145)9.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周东平、李勤通(1·146~158)10.菩萨转轮王:武周皇权合法化的佛教理由朱源帅(1·159~176)11.实践法哲学:从法律1.0走向法律2.0郑永流(1·177~194)12.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张卫平(1·195~208)第二期·专题:公司法修改·专题絮语汤欣(2·5~5)1.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兼议《公司法》修改刘俊海(2·6~22)2.公司法立法指导原则的研究——以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为中心朱大明(2·23~41)3.中国公司理论的演变和制度变革方向邓峰(2·42~56)4.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沈朝晖(2·57~74)5.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朱慈蕴(2·75~92)6.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梁上上(2·93~108)7.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叶林(2·109~124)8.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崔建远(2·125~138)9.“旧法律”还是“新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再研究于明(2·139~155)10.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治动员与法治林鸿潮(2·156~172)11.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消极刑法观之提倡刘艳红(2·173~192)12.《新加应坡对调解公约》的困境和蔡伟(2·193~208)第三期1.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王利明(3·5~19)2.民事权利客体:民法典规定的时隐时现与理论完善杨立新(3·20~39)3.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叶名怡(3·40~59)4.二阶序列式数据确权规则包晓丽(3·60~75)5.纯粹法学何以“崩溃”?——凯尔森晚年转向的历史溯因吴国邦(3·76~94)6.个人信息的加密维度:《密码法》实施后的密码应用与规制路径刘晗(3·95~111)7.刑法因果关系论考察黎宏(3·112~130)8.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王华伟(3·131~148)9.劳动合同法之法律性质与体系归属——兼谈《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之协调、互动郑晓珊(3·149~164)10.国际法中国学派的生成何志鹏(3·165~195)11.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左卫民(3·196~208)第四期·专题:《反垄断法》修订·专题絮语张晨颖(4·5~5)1.反垄断监管的中国路径:历史回顾与展望吴振国(4·6~27)2.论我国竞争政策法治保障的体系及其实现机制黄勇(4·28~42)3.规制变革理论视阈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进阶孙晋(4·43~57)4.经营者集中对创新影响的反垄断审查韩伟(4·58~74)5.家产官僚制与早期现代法:韦伯理论与清代法的对话赖骏楠(4·75~94)6.社交平台公共性及其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左亦鲁(4·95~111)7.女儿也是传后人:从单系偏重到双系平等继嗣赵晓力(4·112~124)8.诚信政府理论的本土化构建——诚实信用、信赖保护与合法预期的引入和发展余凌云(4·125~147)9.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理念、原则与方法刘影(4·148~167)10.论身份关系跨国承认制度的治理功能黄志慧(4·168~187)11.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股东间接申诉:表现、成因、影响及规制朱明新(4·188~207)第五期1.法律上“可为”指令之语义与逻辑分析舒国滢(5·5~28)2.基本权利审查中的法益权衡:困境与出路谢立斌(5·29~40)3.“继续有效”决议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构造——以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决议为中心的探讨田雷(5·41~54)4.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研究于鹏(5·55~71)5.违法性认识理论的中国立场——以故意说与责任说之争为中心王俊(5·72~87)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俘获及纾困程序郭华(5·88~99)7.无权处分的侵权救济张平华(5·100~115)8.论人格权的排除妨碍请求权阮神裕(5·116~129)9.公司法定唯一代表制:反思与改革王毓莹(5·130~146)10.司法能动主义下环境司法之发展方向秦天宝(5·147~162)11.中国环境法预防原则的实质阐释刘明全(5·163~176)12.新兴国际投资补贴规则:分析框架及我国方案构建丁如(5·177~192)13.清代司法判决确定性研究——以终局性为核心胡震(5·193~208)第六期1.刑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陈兴良(6·5~22)2.刑事诉讼事实观与真实观的学理重述——兼评“程序共识论”何家弘、周慕涵(6·23~41)3.乡村法治建设的两元进路及其融合高其才、张华(6·42~63)4.行政强制措施的谱系王贵松(6·64~78)5.论过失犯注意义务的具体化金燚(6·79~95)6.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王一超(6·96~117)7.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与完善措施夏庆锋(6·118~133)8.代偿请求权的理论证成马强(6·134~154)9.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刘君博(6·155~175)10.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为中心苏志强(6·176~193)11.气候司法法理功能的再思考孙雪妍(6·194~206)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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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行政强制措施的谱系

行政强制措施是中国行政法总论上的一个独特概念,也为《行政强制法》所固化,与行政强制执行并列成为《行政强制法》上的两大基本概念。但无论是教学研究上还是法律实践中,对于这一概念都存在较大困扰。我们常常以即时强制来理解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却又看不出即时强制的紧急性、临时性,很多瞬间完成的即时强制也不易受《行政强制法》上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范。我们现在常说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行为方式,但《行政强制法》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更像是一种手段,即时强制反而是一种行为方式。到底是我们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还是立法产生了疏漏?从源流上说,即时强制出现于前,行政强制措施接续于后,即时强制的概念始终影响着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塑。今天的行政强制措施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即时强制之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是什么,包含诸多手段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含有异质性的内容,又该从何种角度对其加以体系化?本文拟从学说史的角度首先梳理即时强制论的形成历史,接着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脉络,再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在《行政强制法》之下将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化区分和规范控制提供思路。一、即时强制论的形成与升格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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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亦鲁:社交平台公共性及其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第二,重建言论自由的分级分类体系。突破对“基于内容”规制的禁止,并不是对一切内容都进行“基于内容”的审查,而是对那些真正关乎公共对话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加强规制。这需要打破言论自由原有的分级分类体系。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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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2年第4期要目

真理孕育于艰难且执着的思辨和追求过程。《清华法学》希望籍此一组文章表达“孜孜以求,学以致用”的理念,与各位同仁共勉。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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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 | 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

近年来,“计算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界的高频热词。例如,若干法学院校开设了计算法学课程、法学与计算机的双学位专业,甚至开始在计算法学相关领域招收研究生。中国计算机协会(CCF)也成立了计算法学行业分会以促进计算法学的发展。伴随数据时代来临,法律实践更容易被数据记录、捕获,奠定了法律计算的数据基础。随机森林、聚类算法、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方法的出现,为法律计算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上述种种,似乎预示计算法学正在兴起。然而,关于计算法学的发展却存在着两种声音:其一,计算法学正在兴起。在国内,已有文章开始探讨计算法学的概念与内涵。计算法学似乎正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其二,计算法学并未成为独立且成熟的学科。在部分学者看来,国内尚未有成熟的计算法学概念、成果涌现,计算法学既没有有效的计算方法,又缺乏可行的计算思路,计算法学的发展可能受到诸多质疑,似乎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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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

一、问题意识与司法现象近年来一系列的争议性案件表明,在网络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中,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越发复杂。这一点尤为明显地体现在基于特殊技术形态所实施的犯罪中,如为违法内容提供深度链接的行为,在P2P对等网络中产生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服务或网络平台实施的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原本就是传统刑法理论中的难题,当犯罪参与关系中介入了上述信息网络技术因素后,二者的界分就变得异常棘手,在理论与实务上都引发了较大争议。在网络空间中,信息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空间与时间的物理性束缚,深度地改变了行为主体的活动模式,此时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到底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认定,有必要予以系统梳理,并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对此,笔者从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案例入手来逐步展开本文的研究。【张俊雄侵害著作权案】被告人张俊雄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视频分享网站www.1000ys.cc。嗣后,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管理后台将网站定向链接至第三方网站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以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被告人同时在网站上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在张俊雄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张俊雄的核心行为在于通过为第三方侵权网站设置链接的方式传播侵权视频文件。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著作权法》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主要针对直接上传等行为,但网络传播行为范围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范围,既包括直接作品提供行为,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的行为性质。可见,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强调被告人张俊雄与直接侵权者第三方网站哈酷资源网之间的关系,而是采取单独正犯的认定思路,径直对被告人张俊雄的行为展开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认定。然而,被告人张俊雄实际上是通过设置深度链接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他人的直接侵害著作权的危害后果,判决何以完全摒弃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又何以能够将该行为涵摄在侵犯著作权的正犯行为之中,仍然有待细致考察。【酷乐(Kuro)侵犯著作权案】我国台湾地区飞行网有限公司对外提供以P2P技术为核心的MP3文件分享软件酷乐。会员下载酷乐客户端后,只需每月缴纳新台币99元或6个月缴纳500元新台币,即可使用该项服务。酷乐的文件交换系统采用中心式运作模式,会员通过该软件,将音乐的文件名、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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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刑法因果关系论考察

一、问题意识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其判断,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通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学界对此大致上形成了“归因+归责”的两阶层的判断路径。归因判断,是形式地确认“该行为”和“该结果”之间是不是具有客观事实关系,通过条件说判断;归责判断,是实质地考虑是不是可以将“该结果”看作为“该行为”的贡献,主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学界通常称前者为“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称后者为“法律因果关系”判断。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论者认为,将归因这一经验问题和归责这一规范问题分开判断,在科学上是可取的。刑法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中的一种,其判断自然要以后者为指导。就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言,通常采用“非Q则非P”的假定排除公式,或者“有P则有Q”的合法则公式。刑法的场合也不能例外。但是,刑法因果关系是以发生具体结果为成立要件的结果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属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内容,因此,其有无和表现形式,就不纯粹是自然科学上的事实判断,还有必须从刑法目的、一般人的认识等出发才能认定的规范、价值判断的特征。上述两阶层论的判断路径,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但是,这种两阶层论的判断路径,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似乎没有被认可。如在被告人借深夜入室盗窃之机,以威胁、捆绑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的“王某某强奸案”中,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了分歧。有观点按照上述两阶层论的分析方法,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之死虽然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系,但这种关系具有偶然性,而非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所直接导致,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法院最终认为,被害人之死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的捆绑被害人双手的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在阳台呼救时因难以控制身体平衡而坠楼身亡。被害人到阳台呼救时,虽然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已完成,但被害人双手仍被捆绑,这意味着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尚在延续。被害人到阳台呼救行为应是其反抗被告人侵害行为的表现,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在呼救反抗时坠楼身亡的重结果。本案属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比较难以判断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的情形。由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其已经离开现场,被捆绑双手的被害人自己到阳台上呼救时坠楼身亡,此时,关键在于是否还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被告人以及如何归属。法院的判断是,“被害人双手仍被捆绑,这意味着被告人的暴力尚在延续”,“被害人到阳台呼救行为应是其反抗被告人侵害行为的表现”,其导致了被害人在呼救反抗时坠楼身亡的重结果。换言之,法院就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是,先将捆绑被害人的行为视为被告人的强奸暴力行为的延续,被害人反抗这种暴力的行为导致其坠楼身亡,因此,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实务当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没有采用“归因+归责”的判断方式,而是直接采用了危害结果是不是行为危险的过渡,或者说是行为危险的现实体现的做法。相反地,如果按照“归因+归责”的判断方式,本案的判断方式应当是这样的:首先,就归因而言,因为存在“没有王某某的强奸行为,就不会有被害人的坠楼身亡”,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客观事实关系;其次,就归责来论,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归责的判断方式非常复杂,并无定式。按照常用的介入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本人或者一般人所能预见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被害人在被告人离开犯罪现场后,会到阳台上呼救的事实能够为被告人或者一般人行为当时所预见的话,则该事实就要列入判断基础;反之则不能将其列入判断基础。但是,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的捆绑行为而跌落阳台致死的,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如果仅仅因为这种事实不能为行为人以及一般人所认识,就要将其从判断基础之中排除,则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因果关系就成为随着行为人或者一般人主观认识的有无而变化的主观内容了,与因果关系客观性的特征不符。因此,上述案例没有采取这种判断方法,而是采取了直接从行为当中推断结果是否是强奸行为危险现实化的做法。但在采用这种判断方式的时候,因为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从一开始就划定为了“强奸行为”这种带有规范性质的行为,这样的话,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第一个层次,即纯粹形式的归因判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确实,两阶层论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存在过于形式化之嫌,这一点在著名的教学案例“飞机失事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甲希望X意外身亡而劝其乘坐飞机出差,X听从了甲的建议,结果飞机失事,X果然身亡的例子中,按照上述两阶层论,没有甲的建议,就不会有X死亡的结果,而且甲在提出该建议时有希望X死亡的意思,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这种结论过于荒谬,因此,便有了第二层次即归责的判断。即在乘坐飞机出行属于一种非常安全的交通手段的当今,劝人乘坐飞机的行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因此,不能将X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劝说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归属关系。从结论上看,上述见解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判断过程却很不自然。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上,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对象的行为,应当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引起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现实危险的实行行为。但如果说归因阶段中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话,则这一阶段就不纯粹是物理的、形式判断,而是需要规范进行的实质判断了,与上述两阶层判断中的第一阶层归因判断的初衷相去甚远。实际上,“归因+归责”的两阶层论中,第一阶层的判断和第二阶层的判断之间,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只要将条件说理解为“危害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关系,则条件说不可能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事实判断,其中必然包含有本应在第二阶层即法律判断阶段的价值规范内容。换言之,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阶层论,没有必要,也无可能。以下,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尝试将目前学界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学说进行梳理,指出其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应当采取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略述己见。二、事实因果关系论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判断现实发生的结果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行为贡献而归属于行为人,从而将偶然责任排除在行为人担责范围之外,它和以探究结果原因为己任的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论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19世纪后半叶,自然科学的思考方法风靡一时,也影响到了刑法学,使得带有规范判断性质的归责问题被转化为了客观的因果关系问题,并且,在因果性判断上,采用了自然科学上一般采用的条件分析方式,其中主要有假定消除条件说、合法则条件说以及作为对上述二者进行改良的规范条件关系说。(一)假定消除条件说及其问题假定消除条件说,是以假定消除公式即“非P则非Q”(“若无前行为,就无后结果”)公式所确定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即便没有前行为,也会发生后结果的场合,条件关系被否定。这种判断方法之下,对于结果而言,所有的条件,包括最远端的和最不重要的条件,都是平等地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同等价值,故其又被称为“平等条件说”或者“等价说”。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假定消除条件说之所以能够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主要是由于其符合纯粹形式的品格。依照这种公式,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结果原因的时候,不带有任何价值评价因素。正如日本学者川端博指出的,要想将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概念,原封不动地套用到社会科学之刑法学领域中,就非得采用条件说不可。在自然科学领域,事实就是事实,没有价值高低的问题,将全部要素找出来,只考虑有无原因和结果之关系,因果关系判断被认为是一种纯事实判断。假定条件公式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前提条件,而这也正是其备受质疑的原因:一是假定消除条件说中的“结果”,正如不是被害人的抽象的“死”(抽象结果),而是“某年某月某日,以某种形态出现的死亡”一样,是“现实发生的具体结果”(具体结果)。因此,在刽子手即将按下行刑电钮时,被害人之父抢先一步按下电钮,死刑犯毙命的场合,即便说被害人之父“抢先一步”,让死刑犯提前2秒钟死亡,但也是造成了死刑犯生命提前结束的具体死亡结果,符合“非P则非Q”的假定关系公式,具有条件关系。但问题是,如果假定消除条件说中的“结果”具体到如此细微程度的话,则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还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正如所谓“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物理世界中也不可能存在两个在时空上完全相同的结果。对结果要求具体到如此程度,则任何有介入因素的情形都符合条件公式,所发生的具体结果都要归于介入因素。那么,“非P则非Q”的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呢?并且,将“结果”限定到如此程度的话,还会推导出近乎荒谬的结论来。如甲交通肇事后逃逸,致最多还能活上30分钟的被害人A被后续车辆轧死的场合,按照上述公式,可以说,若没有“甲的逃逸的行为,就不会有A提前30分钟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逃逸行为和A的提前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甲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对于一个身负重伤、无力改变行将就死结局的人而言,行为人仅仅因为使其死期提前了30分钟,对其处罚的起刑点就要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下子提升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不仅有违罪刑均衡,也没有保护法益的意义。因为,刑罚法规意图以规范加以回避的是有法律意义的特定法益侵害结果,若不是“没有该种行为,就不会发生‘有法律意义的特定结果’”的话,就欠缺进行较重的违法评价的前提。作为构成要件解释,如果“现实发生的结果”和“可能发生的结果”价值相同,或者没有明显差别的话,就要否定条件关系,即只有发生“法律上有意义的变更”的场合,才能肯定条件关系。而提前30分钟死亡,是否属于“有法律意义的特定结果”,值得商榷。否则,在甲意图杀A而持枪向其头部侧面瞄准时,与其无关的乙抢先一步开枪,但子弹射偏,听到枪声的A大吃一惊,应声转头时,正好与甲发射的子弹迎面相遇,子弹穿过A的眉心,致其身亡的场合,也能以“没有乙的开枪行为,A就不会以如此形式死亡”为由,肯定条件关系。二是在作为前提的条件问题上,强调“禁止添加假定事实”。即判断条件关系的时候,原则上,不要将“现实并不存在的条件”(假定条件)列入考虑的范围。因为,条件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具体的事实连接,适用本公式的,只限定于现实存在的具体结果和导致该结果发生的个别具体的实行行为。但是,禁止添加假定事实的原则,和假定消除条件说的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因为,条件关系判断自身本来就是“如果没有某行为”,即以某种假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换言之,“非P则非Q”中的“非P”本身就是表达一种事实上并不存在,但被添加进来用以取代既有事实的假定情况。如果完全禁止添加假定事实的话,则假定消除关系判断就无从进行。由于这一情况的存在,假定消除条件说做了适当让步,认为并非完全不允许添加假定事实,只是对所添加的假定事实的范围要适当限定,至少不应当考虑尚未现实化的违法行为。如在假设“如果没有某甲对X的开枪行为”时,不能无端地又假设“X会在同一时间被陨石击中”。而且,有些场合,绝对禁止添加假定事实的话,无法得出妥当结论。众所周知的不作为犯的场合就不用说了,即便在某些作为犯的场合,例如在甲拿竹竿将漂向落水者X的救生圈拨开,致使X溺水身亡的场合,如果绝对禁止添加假定事实的话,就不得添加考虑“X会抓住漂来的救生圈”的假定事实,如此便会得出甲的行为和X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条件关系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的。由此说来,禁止添加假定事实的前提不能绝对化。三是在择一竞合的场合,对假定条件公式必须修正。所谓择一竞合,就是数个独立的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竞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如甲和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向A饮用的咖啡中投放致死剂量的毒药,A饮用后身亡的场合,就是如此。此时,在无法查明到底是哪一方投放的毒药造成了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条件关系公式,只能得出二人均不对A的死亡结果担责的结论。但是,这一结论和重叠竞合即数个单独不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竞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相比,显失均衡。因为,后者的场合,虽然每人的投毒量小,却要肯定因果关系,前者的场合,每人的投毒量大,反而要否定因果关系。由于这种原因的存在,假定消除条件说对“假定条件公式”进行了修正,在“没有前行为的话,就不会发生后结果”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内容:“但是,就若干条件而言,去除其一,结果仍然发生,但全部去除的话,结果不发生的场合,就其全部的任一条件而言,认可条件关系”。如此修正之后,论者认为,在上述择一竞合的场合,X、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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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邦:纯粹法学何以“崩溃”?——凯尔森晚年转向的历史溯因

Norms)中直言,“根本不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如前所述,此二者系凯尔森纯粹法学说体系的基石性范畴,放弃了它们便几乎等于放弃了整个纯粹法学,这正是代表凯尔森纯粹法学说晚年转向的“崩溃命题”。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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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晓丽:二阶序列式数据确权规则

大数据时代早期,数据活动与购买商品、餐馆消费并无二致,表现为“服务商在一端、顾客在另一端”的管道式(pipeline)合同关系。用户在数据活动中的参与度低,仅仅扮演消费者角色,其对个人数据通常不享有财产性权益。然而,随着用户在平台活动中互动参与度的提高,平台和用户间表现出共同投入、深度合作的双向动态结构特点。双方在开放平台中,共同交换、创造了有价值的数据财产。此时,数据要素在经济运行中的价值日益重要,双方的交易基础和利益期待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大数据时代早期默认规则的合理性。以证券行情数据为例,在20年前交易所建立初期,交易所付出了大量成本建立了行情数据仓库。交易所作为发挥公共职能的主体,可谓“倒贴”提供了数据服务,市场参与者“免费”享受了由此带来的便利。然而,数据挖掘技术的飞跃发展带来了数据红利,交易所从“倒贴”的数据服务者转变为溢出收益的受益者。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继续向社会免费提供基本行情数据(Level-1)的同时,通过开发和出售增值行情数据(Level-2)获得额外收益。此时,用户、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对两类数据的权益边界如何划定,其权利范围和权利内容都是需要重新进行价值衡量的问题。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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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

依第985条但书第3项(明知型非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债务仍以清偿为目的进行给付的,该给付对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其理论根据在于禁反言原则,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然后再请求返还,前后矛盾,有违诚信。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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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

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物权变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它是指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是否变动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这一条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也是我国物权法中独有的一项制度。故此,对区分原则的理解也应当在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进行。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215条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该观点显然误解了《民法典》第215条的规范目的和制度内涵。由于《民法典》第215条是整个物权编中的基础性规则,对该规则的误解势必影响对整个物权制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有鉴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于我国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意见。一、应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解释区分原则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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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消极刑法观之提倡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发布,作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之一;同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等指导方针以及“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等行动指南。在此之前,中共中央也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具体推进领域做出了根本性的方向指引和任务部署:不仅确立了诸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等基本原则,还重点阐述了“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等主题,尤其专门就如何实施“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设定了独立的法治要求,基本目标是“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经济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治理格局,但社会治理的整体方向和标准固定不变,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本质是“法治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社会治理层面的系统性实践,“依法治理”涉及网络时代多方面的法治化逻辑以及综合性的治理体系。所以,立基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期待和基本框架,对照《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以法治社会建设的系统性标准检测、反省、改进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理论方案和实践模式是未来五年法学研究的新常态化议题。尤其对以罪刑法定为帝王原则、以保障法为基本属性的刑法而言,新时期“互联网+社会治理+法治”究竟意味着何种刑法观?在网络技术迭代引起社会治理难度升级的背景下,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过程中,需要刑法发挥何种功能才能有助于达成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这仍然是一个需要廓清的本源性问题,它直接决定着网络时代刑法理论体系的走向。一、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逻辑及对刑法理论体系的新挑战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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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论合同相对性原则

rights)而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信托法和保险法亦然。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不同的地方被突破了,主要理由有当事人的意思、某些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公平正义等。例如,在1995年Darlington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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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兼议《公司法》修改

经济发展质量取决于公司质量。作为市场经济干细胞的公司堪称核心商主体,是承载股东、消费者、职工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的命运共同体。美国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icholas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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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

股东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无法偿债时是否应当加速到期是全面认缴制改革后争议激烈的焦点之一,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双方主要围绕着法律解释适用与裁判社会效益展开了广泛的论战。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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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朝晖: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

在有限公司的同质化内容被股份公司一体化之后,有限公司形态应引入新的制度元素,属性改造方向是引入第三形态,即《立法指南》所倡导的合伙型有限公司,从而建立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分度。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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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明:公司法立法指导原则的研究——以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为中心

在放松管制、事前规制、精细化立法的立法指导原则之下,日本公司法现代化在推进的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行政权对公司法立法的影响显著扩大,甚至有学者认为日本公司法已经变成了一种行政主导模式。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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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上: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

目前,我国公司法正在进行重大修订,其中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是争议焦点之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而外部转让需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采取的是其他股东许可主义。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没有争议,但是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股东许可主义存在较大争议。这一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公司法的发展,需要重新审视,提出全新的股权对外转让模式。一、股权转让的股东许可主义模式及其困扰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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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公司债券的私法本质及规则展开

Young案件中采用了“家族相似”(family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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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中国公司理论的演变和制度变革方向

business)评价体系。因此,市场化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两个相互支撑的方面:以交易为中心的市场范围和深度的扩展,和市场主体及其相应治理规则的演化。公司法的改革和变化居于这种市场化进程的核心。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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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停止侵害、删除个人信息等;如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受有精神损害,可请求侵权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