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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27期)--2019年第27期--驳回复审专辑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单位: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知人匠心商标团队 方晓燕

编辑:IP控控


本期导读

1.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好住好好住”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日常口语或广告宣传用语,从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保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3.申请商标由英文“POOCH COMFORT”构成,其中“POOCH”可翻译为“狗”等含义,“COMFORT”可翻译为“舒适”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垫窝用纤维素”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4.申请商标由中文“即肽”及英文“GITTAMY”组成,其中“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喷雾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5.申请商标“我的小区最年味”用在所驳服务项目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6. 申请商标“YOGASTAND”可译为“瑜伽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7. 申请商标“”中“VATICAN”可译为“梵蒂冈”,是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8.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医保姆”、拉丁字母组合“YBM”及“十字”图形构成,其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9. “瑶佬根”是对我国少数民族“白裤瑶族”的简称,该文字“瑶佬根”用作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0.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酒酱”,其中“酱”为白酒的一种香型,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烧酒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45912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9719229

18142281

浦领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242112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6925948

5617732

11333376

广州肯伴尼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732191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FAMICARE”,其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6887912

薛清萍

申请商标

34560646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丽湖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0134号“恒丰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5850134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40075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摄众”、拉丁字母组合“ENGAGE”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4189号“Engager”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8794189

依视路国际公司

申请商标

34318328

1、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光学玻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钻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晶钻”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太阳镜、眼镜架、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隐形眼镜、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太阳镜、眼镜架、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隐形眼镜、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太阳镜、眼镜架、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隐形眼镜、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14152941

29186514


济宁市天众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899373

1、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27日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金属喷嘴;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管道用金属弯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合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耐磨金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金属喷嘴;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管道用金属弯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6240620

6089946

16115937

16239172


北京沐光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283171


1、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好住好好住”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日常口语或广告宣传用语,从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1392997


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919303

1、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针对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尚未结束,该商标稳定性尚无定论,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三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0786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但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电线、传感器、遥控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望远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配有目镜的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人人车”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人人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保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4、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2640128

22640128A

27478215


格陆谷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G1412962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OOCH COMFORT”构成,其中“POOCH”可翻译为“狗”等含义,“COMFORT”可翻译为“舒适”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垫窝用纤维素”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州即肽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5302996


1、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8月6日由广州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即肽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即肽”及英文“GITTAMY”组成,其中“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喷雾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众蚁(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544896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我的小区最年味”用在所驳服务项目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崇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667436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OGASTAND”可译为“瑜伽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泉州市虎将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5049148


1、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另,申请商标中“VATICAN”可译为“梵蒂冈”,是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797146


上海星尚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268768


1、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已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医保姆”、拉丁字母组合“YBM”及“十字”图形构成,其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9431751


广西旭昇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825924


 经复审认为,“瑶佬根”是对我国少数民族“白裤瑶族”的简称,该文字“瑶佬根”用作商标易伤害民族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吉林省福丰达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251794


1、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我局已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处于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注册的第24078116号“大酒匠”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的目的。
   

2、申请人申辩时向我局提交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信息打印件。
   

3、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酒酱”,其中“酱”为白酒的一种香型,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烧酒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4361602


新流大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30496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9092372

8793343

21557538

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203893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9003443


张隐平

申请商标

30121532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WHITE”与引证商标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WHITE”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6833673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24840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启动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1725273

张雪光

申请商标

34953469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荣光盛”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荣盛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2424275

王东

申请商标

34569142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352237

16890051

13465334

935544

915819

杭州新想象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251582

1、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杭州新想象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OVLIFE”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LOG LIFE”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Love&Life”仅一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7734212

7208785

14334057


东莞市鑫诚徽章礼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438711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XINCHENG XC”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XINCHEN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XINCHENG”、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XIACHENG”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7002399

16337511

20032796

9206835


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558216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2415975


无锡时光尚好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5371666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化妆师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GREAT TIME”,与引证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Times Great”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3590979


浙江屹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62113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装置(机器部件)、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床、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1680643


叶俊键

申请商标

3394162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290158

20380012

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21491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秋千”等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涉及本案指定的商品,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5640219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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