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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1月第4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1.23-2021.01.31)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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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1.23-2021.01.31)

公司

事件

备注

财通证券

修订公司章程,增加财务顾问业务

-

方正证券

控股股东方正集团重组,引入华发集团、平安集团和特发集团

方正集团直接持股27.75%

方正证券

核准变更业务范围,修改公司章程

经纪业务范围拓展至全国

国海证券

以次级债务方式向良时期货提供1亿元资金支持

国海证券持股83.84%

海通证券

为海通开元10.55亿元债务提供担保

海通开元为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

海通证券

10家股东合计解禁3.91亿股

2020年8月定增

华安证券

全资子公司华安期货换发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2.7亿元增至3.3亿元

增资6000万元

华泰证券

华泰紫金投资6亿元参与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产业基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关联方江苏投管为普通合伙人,南京产业基金和北联创投为有限合伙人

华泰紫金为华泰证券全资子公司

南京证券

股东凤凰置业持股比例由5.28%被动稀释至4.73%;凤凰置业集中竞价减持期满未减持股份

非公开发行3.88亿股

西部证券

非公开发行9.68亿股,注册资本增至44.70亿元,拟修订公司章程

总股本由35.02亿股增至44.79亿股

中泰证券

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

-

中信建投

注册资本由76.46亿元增至77.57亿元,拟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非公开发行1.10亿股

中原证券

通过关于经纪业务分支机构设置授权的议案

-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财通证券修订公司章程,增加“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方正证券增加业务范围,将“证券经纪(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之外)”变更为“证券经纪”,并拟修订公司章程。

方正证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重整,确定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简称:华发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集团)、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特发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方正集团重整投资者。下一步,方正集团管理人将依法推进投资协议签署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相关工作。

国海证券董事会同意以次级债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简称:良时期货,由国海证券持股83.84%)提供资金支持,出借资金1亿元,期限6年,用于补充其营运资金、充实净资本,满足其产业服务及其他业务发展需求。

国海证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投资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金投)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33,357,654股,募资总额85亿元。

在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通开元)减资的相关事项中,海通证券为海通开元对外负债105,502.08万元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就担保事项签署相关文件。

海通证券2020年8月定增的13家股东中,UBS AG、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国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资产)、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生股份)、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城投)、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安达基金)、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齐鲁中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泰私募)、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湾区产投)所持合计390,546,875股,将于2021年2月5日解解除股份限售。

华安证券以货币形式向全资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安期货)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近日,华安期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2.7亿元增至3.3亿元。

华泰证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紫金)投资6亿元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投资涉及的相关事宜。该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包括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基金认缴总规模为30亿元,华泰紫金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投管)为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南京产业基金)和南京北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联创投)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因江苏投管为华泰证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简称:国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与江苏投管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构成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

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凤凰置业)此前持有南京证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272,700股,持股比例为5.28%。南京证券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非公开发行387,537,630股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因股本总额增加,凤凰置业持股比例由5.28%被动稀释至4.73%,不再是5%以上股东。凤凰置业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2,988,200股;截至2021年1月28日,减持期满,期间未减持公司股票。

西部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967,741,935股于2021年1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总股本由3,501,839,770股增至4,469,581,705股,注册资本由3,501,839,770元增至4,469,581,705元。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中信建投于2020年12月非公开发行A股110,309,559股,总股本增至7,756,694,797股,并于2020年12月28日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董事会同意并确认公司总股本由7,646,385,238股变更为7,756,694,797股;同意并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10,309,559元,由7,646,385,238元变更为7,756,694,797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通过调整投资银行业务组织架构的议案和调整分支机构组织架构的议案。

中原证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对分支机构(经纪业务类分公司及营业部)建设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1、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支机构的职能及名称;2、授权公司经理层决定分支机构的新设、撤销、升级等相关事宜;3、授权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23-2021.01.31)

单位:亿元

券商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安信证券

94.19

24.08%

32.57

48.83%

财通证券

64.85

30.95%

22.49

20.08%

长城证券

-

-

14.49~15.87

46%-60%

长江证券

77.85

10.70%

20.83

25.09%

东北证券

66.32

-16.77%

13.25

31.56%

东方财富证券

45.95

77.12%

28.94

104.14%

东海证券

21.21

50.00%

8.18

460.27%

东吴证券

-

-

6.13-6.83

59.09%-65.84%

第一创业

-

-

7.70-8.21

50%-60%

光大证券

157.76

56.86%

24.15

325.21%

国都证券

16.01

14.60%

7.68

42.49%

国海证券

45.31

27.27%

7.27

49.09%

国泰君安

351.95

17.51%

111.02

28.54%

国盛证券

17.83

3.24%

1.50

-62.59%

国元证券

-

-

13.26~14.17

45%-55%

红塔证券

-

-

-

68.36%~78.78%

华林证券

-

-

8.91-8.31

81.26%-88.05%

华鑫证券

15.73

103.33%

5.59

316.13%

江海证券

16.89

12.45%

1.05

-43.24%

民生证券

36.31

35.09%

9.16

71.95%

南京证券

23.67

7.49%

8.10

14.14%

山西证券

-

-

7.40-8.05

45.00%-57.75%

天风证券

-

-

4.32-5.01

40.27%-62.92%

五矿证券

17.97

30.60%

4.55

42.63%

西部证券

-

-

10.01-11.41

63.99%-86.93%

湘财证券

15.53

11.81%

5.33

34.94%

兴业证券

-

-

37-41

110%-130%

银河证券

237.61

39.44%

72.44

38.55%

英大证券

8.98

12.69%

2.99

110.32%

粤开证券

8.96

8.47%

1.42

24.56%

浙商证券

106.12

87.51%

16.27

68.18%

中航证券

15.98

28.15%

5.84

39.71%

中金财富

-

-

22.70

247.43%

中金公司

-

-

68.28-75.52

61.08%-78.18%

中山证券

12.56

1.62%

2.53

10.00%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5.98%

148.97

21.82%

中原证券

-

-

0.96-1.51

388.52%-482.47%


券商

事件

备注

财通证券

使用17.12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光大证券

2020年计提信用减值22.47亿元,减少净利润20.73亿元

MPS事件计提15.50亿元

国泰君安

2020年计提13.12亿元

融出资金计提6.10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6.17亿元

南京证券

2020年计提0.92亿元,减少净利润0.69亿元

融出资金计提8,311.39万元

太平洋证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4.11亿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59亿元

应收账款8.96亿元

天风证券

2020年下半年计提3.81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3.04亿元

融出资金计提0.57亿元,其他资产减值准备2.21亿元

西部证券

2020年Q4计提1.22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0.91亿元;全年计提2.62亿元

应收账款计提9,951.26万元

兴业证券

2020年4-12月计提信用减值3.55亿元,减少归母净利润2.33亿元

融出资金计提2.53亿元

银河证券

2020年累计计提6.01亿元,减少净利润4.55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3.14亿元

中信建投

2020年合计计提13.19亿元,减少净利润9.90亿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9.89亿元

中原证券

2020年Q4计提1.09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1.09亿元

涉诉本金23,000万元

银河证券

诉被执行人杨振华、罗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

银河证券

诉杨振华股票质押申请仲裁及强制执行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

银河证券

诉徐国栋两融交易纠纷案,因无可执行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涉诉本金6,500.08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经财通证券董事会同意,使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1,712,059,488.0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光大证券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及单项重大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24,730万元,减少净利润207,291万元。因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及其下属子公司所涉MPS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54,975万元;信用减值损失69,755万元,其中全资子公司光大富尊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璟珲基金计提坏账损失26,623万元;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44,132万元。

国泰君安2020年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1,236万元;其中,计提货币资金坏账准备1,853万元;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61,035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1,677万元,主要为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计提;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721万元;计提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456万元;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5,494万元。

南京证券2020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163.70万元,减少净利润6,872.77万元。受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下降的影响,买入返售资产转回352.89万元;融出资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311.39万元;其他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259.42万元,主要受其他债权投资规模增长、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0.54万元和12.18万元,对应收账款转回资产减值准备66.94万元。

太平洋证券及下属子公司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41,125.47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5,897.14万元,其中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5,897.14万元;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4,268.61万元;针对违约的股票质押业务转入应收账款的项目计提减值准备89,020.93万元,其中新增计提应收账款资产减值准备62,430.27万元,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减值准备26,590.66万元;转回应收利息减值准备421.71万元。主要是本年处置部分违约债券,转回以前计提的应收利息减值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1,022.48万元。

天风证券2020年7-12月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8,142.90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30,491.46万元。其中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5,729.33万元;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2,554.65万元;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255.97万元;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22,065.84万元,主要为对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4,285.24万元及持有的债权投资减值5,880.50万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7,537.11万元。

西部证券在2020年前三季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991.93万元的基础上,2020年第四季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2,164.03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9,123.02万元;全年计提26,155.96万元。第四季度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1,683.32万元;质押股票“乐视网”计提920.48万元。质押股票“金一文化”计提1,588.22万元;因自二级市场买入持有的金融资产实质性违约,对“17印纪娱乐CP001”计提615.20万元,对“16三胞B”计提2,621.86万元,对“17昆仑01”计提1,195.88万元;因持有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信保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逾期未偿付,本期计提减值准备3,835.00万元;融出资金和股票质押式回购共计冲回减值准备288.62万元,其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期冲回减值准备150.69万元;融出资金本期冲回减值准备137.93万元;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本期共计冲回减值准备7.31万元。

兴业证券2020年4-12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35,465.66万元,将减少归母净利润23,275.71万元;受质押证券价值波动等因素影响,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9,011.12万元,受担保证券价值波动等因素影响,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25,300.92万元;计提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153.62万元;下属子公司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兴证期货)本期转回大宗商品存货减值准备15,139.80万元,将增加归母净利润105.2万元。

银河证券2020年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01亿元,减少净利润4.55亿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1,418.50万元;融资融券8,155.17万元;债权投资10,655.67万元;其他债权投资10,849.14万元;冲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916.03万元。

中信建投2020年度计提各项信用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1,885万元,将减少当期净利润9.90亿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8,892.09万元,融出资金2,802.51万元

其他债权投资29,039.45万元,计提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1,150.95万元。

中原证券2020年第四季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0,648.62万元,计提其他资产减值准备295.27万元,合计计提10,943.89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10,943.89万元。其中应收及其他应收款783.10万元;债权投资2,405.09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对持有的债权投资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6,534.66万元,主要为对持有的债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贷款及委托贷款4,567.41万元,主要为子公司对贷款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融出资金180.33万元;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821.97万元,主要对股票质押业务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137.65万元,商誉减值准备157.62万元。

银河证券诉被执行人杨振华、罗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因杨振华、罗隽未履行生效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505号《公证书》及(2019)京精诚执字第0005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银河证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因协商和解事宜,于2020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近期,为推动债权收回,银河证券就本案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因杨振华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京仲裁字第205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后因与被执行人杨振华协商和解事宜,于2020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近期,为推动债权收回,银河证券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银河证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国栋给付6,500.08万元。因被执行人徐国栋目前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及银行账户存款除外)可供执行,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1.23-2021.01.31)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财通证券

方敬华

提名为董事

财信证券

刘宛晨

履新董事长

第一创业

王国峰

受聘任首席风险官

红塔证券

李石山

提名为董事长

申万宏源

陈淳

委任公司秘书及公司授权代理人

兴业证券

陈杰

提名为董事

财通证券

徐爱华

辞任董事

红塔证券

李剑波

辞任董事长

兴业证券

王非

辞任董事

国都证券

陈志红

辞任职工代表监事

申万宏源

霍宝儿

辞任公司秘书及公司授权代理人


方敬华先生,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共青团淳安县委书记,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淳安县千岛湖旅游总公司总经理,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副处长,浙江省旅游局办公室主任,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浙江省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舟山市副市长,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国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9月出生。1990年至1995年于军械工程学院就读,获电子工程学士学位;1996年至2003年于军械工程学院、西北工业大学就读,获制导与控制硕士、博士学位。王国峰先生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计算机用户杂志社总编辑助理、副总编辑;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研究员;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任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主管;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证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21年1月任华兴证券(原华菁证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王国峰先生于2021年1月加入第一创业,任首席风险官。


李石山先生,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红河卷烟厂财务部综合科副科长、财统总部会计部部长,红烟宾馆会计室主任,红河卷烟厂华南市场部副主任、副经理、华中市场部经理,红河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红云红河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监、市场营销中心副主任(副总监),红云红河集团财务部副部长、多元化投资管理部部长、党委书记,合和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现任合和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淳女士,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秘书执行主任,负责为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工作及合规事宜提供支持与咨询。陈淳女士于2010年7月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前称上海金融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16年3月获认可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及获选为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前称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员。


陈杰先生,汉族,196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现任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委派办事处处长、福建省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处处长。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财通证券徐爱华女士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同时辞去风险控制委员会职务;董事会提名方敬华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因工作调动,叶元祖先生申请辞去财通证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

第一创业聘任王国峰先生为首席风险官,其任期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工作调整原因,李剑波先生申请辞去红塔证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第六届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红塔证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石山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待其正式任职公司董事后担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第六届董事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

因工作变动,霍宝儿女士辞去申万宏源公司秘书及公司授权代理人的职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委任事项之日起生效。申万宏源同意委任陈淳女士为公司秘书及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授权代表(公司授权代理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兴业证券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投开)推荐陈杰先生为公司董事,王非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兴业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同意提名陈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陈杰先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履职,在此之前,王非先生将继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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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1.23-2021.01.31)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1月25日


批复事项:准予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


一、准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瑞信基金)注册工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工银瑞信基金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工银瑞信基金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工银瑞信基金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银瑞信基金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批复事项:核准隆奥资产管理(欧洲)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批复


一、核准隆奥资产管理(欧洲)有限公司(Lombard Odier Asset Management(Europe)Limited)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


二、在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万联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

证监会

受理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受理

国融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材料接收

东亚前海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材料接收

中信建投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

证监会

受理

同泰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

材料接收

蒙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材料接收

新晟期货

变更5%及以上股权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材料接收

行家点评

近期,华宝证券新增为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自2021年2月1日起,申万宏源证券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

近期,东亚前海证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接收。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1.23-2021.01.31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得新)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益,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典型案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陈义龙实际控制凯迪生态及其大股东的重要事实,隐瞒与陈义龙相关公司间1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8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不可触碰的监管“高压线”。


七、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本化学)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健网农)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中健网农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控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贵鸟)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四、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本案系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某业务团队将35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恒泰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控,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筑牢市场诚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六、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内幕交易窝案。2017年5月16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见股份)披露大股东筹划变更控制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将信息泄露给同学、同事、朋友、医生等人并引起再次传递,导致11人内幕交易被处罚。本案警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务必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从事内幕交易或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上投摩根基金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安信)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



当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


事由:中金公司在保荐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米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中金公司、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极米科技)


事由:极米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


处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克思)


事由:赛克思2017年12月20日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8年8月22日撤回申请。


经查,赛克思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公司2014年至2017年由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公司设备采购预付款136.89万元、成本费用310.38万元;以其他单据支付董监高薪酬545.28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


处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理科技)


事由:杰理科技2018年10月29日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9年9月2日撤回申请。经查,杰理科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5年至2016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年至2018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


处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


事由: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的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年富供应链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升达公司)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富公司);三是外贸环节,升达公司或联富公司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委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金额与出口委托金额(含正常代理服务费)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康特尔)、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简称:富宇蓝石)、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博公司)、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隆公司)、天逸通有限公司(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经查,世博公司、威隆公司、远毅公司、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采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莘栋、秦理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李文国、刘斌、杨战武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并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宁波东力相关公告,年富供应链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作为重组标的,系《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存在虚假记载。年富供应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年富供应链各期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0%以上,涉案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杨战武、刘斌分别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财务总监,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且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徐莘栋、秦理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且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宁波东力董事杨战武和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宁波东力董事刘斌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徐莘栋、秦理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与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处罚:当事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徐莘栋、秦理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莘栋、秦理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易晶,生于1991年,时任重庆同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同禾股权)投资总监


事由:易晶内幕交易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康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8月6日,小康股份董事长张兴海召集副总裁马某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某等召开会议,就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金康新能源)的融资工作进行总结。会议提出金康新能源(含美国SFMOTORS研发)急需找到新的财务投资人,会议决定找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风集团)沟通投资金康新能源的可能与方案。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8月7日,张兴海、马某昌、孟某等到武汉,与东风集团董事长竺某风等进行商讨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东风集团投资参股小康股份下属金康新能源的可行方案等。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8月12日,张兴海、马某昌、孟某等出差到武汉,与东风集团签署《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初级合作备忘录》,同意共同推进东风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金康新能源项目(以下称为DJ项目)、东风集团和金康EV平台共享项目(以下称为h项目)、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小康)进一步深化合作项目(以下称为H项目)。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9月29日,张兴海、马某昌、孟某等开会讨论了DJ项目股权比例、董事会结构等相关事项。在会议中,张兴海提到,从解决小康股份资金的角度,东风集团通过DJ项目投资金康新能源是一条路径,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也可以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即小康股份向东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


2018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东风集团法务部副部长陈某、法务部法务支持处副处长梁某鸣等出差到重庆,与马某昌、孟某等开会,更新了DJ项目的时间安排。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13日,张兴海、马某昌、孟某(电话参加)等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美国FIRRMA法案中外国合格投资人CFIUS审查对于DJ项目影响。会议讨论如果抓紧时间在该法案正式生效前完成交易的可行性,会议认为仍然存在事后被美国政府审查的风险,最坏结果可能导致美国SFMOTORS的业务停止,会议确定要去武汉与东风集团沟通,东风集团作为央企能不能同意需要满足美国CFIUS审查的投资方案。如果因为CFIUS审查造成DJ项目推动不了,可以讨论东风小康借款给小康股份、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可行性与方案。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电话参加)等。


2018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马某昌、孟某等出差到武汉,与陈某、梁某鸣等开会。重点讨论美国FIRRMA法案对于外国合格投资人CFIUS审查对于DJ项目影响。讨论了三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一是把东风集团定位成被动型财务投资,股份占比20%至49%由东风集团确定;二是剥离美国SFMOTORS业务;三是东风集团通过基金来间接投资。三个解决方案要么不符合东风集团的战略,要么有不合规风险。因此,会议还讨论小康股份使用东风小康账上盈余资金,也是解决小康股份发展所需资金的方式,就此可以深入探讨推进H项目,将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这样东风集团可以同意向小康股份提供财务支持,但需要保证合规和保值。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17日,张兴海、孟某等在重庆开会,评估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对于小康股份及控股股东的利弊影响,决定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张兴海、马某昌等出差到武汉,与竺某风等就东风小康估值进行谈判,讨论借款相关事宜。双方就东风小康估值与股权上翻达成一致,签署《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备忘录》。期间,张兴海等与孟某等电话通报了与东风集团协商的情况与结果。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5日,东风集团董秘室处长瞿某、孟某等召开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讨论小康股份股票是否停牌,评估项目时间进度计划。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9日,中信建投贾某华、周某等,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京民信)赵某华、张某出差到重庆,与马某昌、孟某、投资战略总部员工胡某等开会,正式启动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工作,强调项目保密要求等。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胡某等。


2018年10月30日,东风集团召开2018年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东风集团将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至小康股份。同日,中共东风集团委员会第九届党委召开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暨2018年第三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同意东风集团将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至小康股份。


2018年11月1日,东风集团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批准东风集团用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小康股份股权项目方向的决议。


2018年11月1日和11月8日,中信建投贾某华、高某涛等,中京民信赵某华、张某等,小康股份孟某、胡某等在重庆两次召开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进度协调会议,确定按照小康股份股票不停牌来推进项目工作。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胡某等。


2018年11月16日,小康股份在重庆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同日,小康股份与东风集团签署《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1月19日,小康股份发布《小康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东风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该内幕信息公开。


小康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东风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8年9月29日小康股份董事长张兴海提出为解决小康股份资金问题,可以探讨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路径,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公开于2018年11月19日。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孟某、胡某等。


二、蔡某波、易晶控制使用“陈某珠”等十四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一)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获取了内幕信息。


易晶与孟某等存在工作联络。(小康股份董事长、总裁张兴海通过重庆小康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易晶所在的同禾股权约15.39%的股权。因此,同禾股权属于小康股份关联方)


易晶自认2018年10月13日下午向孟某沟通工作问题,在会客室等候时听到孟某以及其他人在会议室里提到H项目、东风集团和东风小康的股权、收购等信息,易晶结合自己平时对小康股份的了解,根据有H的项目代号,小康股份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东风小康,而且东风小康货币资金很充足等,就基本判断小康股份应该要与东风集团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想办法把东风集团持有东风小康的股权以某种方式转为由小康股份全部持有,从而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另外,孟某也证实2018年10月13日下午商议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可行性与方案时,易晶在会客厅等候。


同时,易晶与孟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易晶与孟某于2018年10月13日、10月31日有通讯联系3次,其中2018年10月13日易晶与孟某有通讯联络2次,2018年10月31日易晶与孟某有通讯联络1次。易晶与胡某在2018年10、11月有通讯联络6次。


(二)蔡某波、易晶控制使用“陈某珠”等十四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蔡某波和易晶实际控制账户组,易晶参与了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小康股份”的下单操作。


3.易晶、蔡某波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股票。


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将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剩余股权的内幕信息后,与蔡某波共同控制“陈某珠”等14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合计买入小康股份股票5,610,688股,买入金额90,974,859.52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3,434,41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2,176,278股,合计卖出金额91,650,147.17元,合计盈利522,037.13元。


4.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蔡某波、易晶实际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大量买入小康股份,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获取内幕信息后,账户组于2018年10月15日(获取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买入成交656,783股,至内幕信息公开前持续大量交易;二是账户组买入品种单一,买入资金量明显放大;三是小康股份股票持仓比例高;四是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时点与小康股份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五是账户组中的“雷某晟”“洪某旋”“胡某祥”“刘某成”“赵某琰”“蔡某全”这6个证券账户属于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的新开立证券账户,新开立证券账户占账户组比例为42.8%。综上,易晶交易小康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三、易晶控制使用“李某超”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将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剩余股权的内幕信息后,实际控制“李某超”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合计买入小康股份股票1,148,100股,买入金额18,859,609.87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290,30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857,800股,合计卖出金额19,005,198.11元,合计盈利114,233.99元。


“李某超”证券账户开立于2018年10月23日。易晶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要与东风集团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该账户于开立后第二天突击转入600万元并利用融资业务放大杠杆几乎全仓买入小康股份股票,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金额较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交易时点与小康股份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某超”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仍然持续交易小康股份股票。


易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收易晶违法所得636,271.12元,并处以1,908,813.36元罚款。



当事人:丁元、石坡


事由:丁元、石坡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尚沃医疗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49.01万元、5,645.25万元和10,811.48万元,收入规模较小。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9.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5.83%,下滑幅度较大。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发行人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600万元,同比增加0.65%;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16.82万元,同比增加6.44%。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对业绩预测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0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和最新生产销售情况,分析第三季度业绩上升的可持续性。发行人及保荐人的相关回复中,未提及第三季度在手订单变动情况。


9月29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审议尚沃医疗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审议会议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新冠疫情形势等影响,进一步说明其内外部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针对上市委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发行人仍然表示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与此前披露无异,保荐代表人也未提出异议。10月13日,保荐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关数据也未发生变化。11月3日,保荐人提交的更新审阅数据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2020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4,463.10万元,同比下降23.1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12.05万元,同比下降36.99%。


上交所于11月23日发出问询,要求保荐人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保荐人回复,部分经销商申请对原定于9月执行的合同订单进行延期、取消或终止,系造成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延期订单涉及金额合计约1,200万元。9月25日后,发行人陆续收到经销商的订单延期、取消或终止申请。截至9月29日,经销商出具的订单延期函件金额约为63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8%,约290万元为9月27日和28日取得;上会后至提交注册稿期间的函件金额约为52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7%。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予以持续、审慎关注,导致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经审阅营业收入、净利润与此前披露的预计数存在较大差异,同比变动趋势亦由预计增长变为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同时,未能对上述重大差异情况予以合理说明,经上交所监管督促,才就前述重大差异情况进行专项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要求。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规模较小,其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及对生产经营影响情况,是审核问询及上市委审议过程中高度关注的问题。丁元、石坡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委审议会议召开前,发行人部分在手订单已出现延期,但保荐代表人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在手订单变动情况,导致在上市委审议会议提出主要问询问题时,未能准确告知订单变化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在发现在手订单变动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与此前披露的预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后,保荐代表人也未能主动、及时地向上交所报告,而是直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经监管督促后才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丁元、石坡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丁元、石坡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经查明,尚沃医疗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349.01万元、5,645.25万元和10,811.48万元,收入规模较小。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9.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5.83%,下滑幅度较大。发行人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600万元,同比增加0.65%;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16.82万元,同比增加6.44%。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对业绩预测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0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和最新生产销售情况,分析三季度业绩上升的可持续性。发行人及保荐人的相关回复中,未提及三季度在手订单变动情况。


9月29日,上市委员会审议尚沃医疗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要求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新冠疫情形势等影响,进一步说明其内外部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针对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发行人仍然表示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与此前披露无异。此后,10月13日,发行人通过保荐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相关数据也未发生变化。11月3日,发行人通过保荐人提交的更新了审阅数据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63.10万元,同比下降23.1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12.05万元,同比下降36.99%。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经审阅营业收入、净利润与此前披露的预计数存在较大差异,同比变动趋势亦由预计增长变为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发行人未同时对上述重大差异情况进行合理说明。


上交所于11月23日发出问询,要求发行人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发行人回复,部分经销商申请对原定于9月执行的合同订单进行延期、取消或终止,系造成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延期订单涉及金额合计约1,200万元。9月25日后,发行人陆续收到经销商的订单延期、取消或终止申请。截至9月29日,经销商出具的订单延期函件金额约为63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8%,约290万元为9月27日、28日取得;上会后至提交注册稿期间的函件金额约为520万元,占当时在手订单(含已执行订单)金额的比例约为7%。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规模较小,其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情况,是审核问询及上市委员会审议过程中高度关注的问题。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发行人部分在手订单已出现延期,但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提出主要问询问题时,发行人未能准确告知订单变化情况及对其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在发现在手订单变动导致经营业绩与此前披露的预测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后,发行人也未主动、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而是直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相关数据,经监管督促后才出具专项说明,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无锡市尚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西部证券作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药厂)和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嘉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在华纳药厂项目保荐过程中,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华纳药厂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的相关披露不准确。


“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华纳药厂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人对华纳药厂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华纳药厂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


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


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华纳药厂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华纳药厂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华纳药厂4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二、在兴嘉生物项目保荐过程中,未对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的关系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兴嘉生物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发行人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厚逸)系兴嘉生物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兴嘉生物11.29%的股份。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兴嘉生物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嘉生物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股等事项。对此,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核查相关事项。根据保荐人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兴嘉生物股份情况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保荐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等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相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


此外,为督促提高执业质量,上交所于2020年3月、9月已就西部证券保荐的相关科创板申报项目的执业质量问题采取了出具监管工作函、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进行谈话提醒等监管工作措施,但在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保荐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华纳药厂保荐代表人还存在对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重要产品等的理解偏差。西部证券在保荐代表人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西部证券作为华纳药厂、兴嘉生物两个项目的保荐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前期已经采取监管工作措施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对相关项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情形。同时,保荐人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西部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西部证券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保荐业务内部监督管理,督促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障保荐项目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薛冰、瞿孝龙


事由: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


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


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


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何勇、李锋


事由:何勇、李锋作为西部证券指定的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嘉生物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郑州兴之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兴之博)自2011年成立开始即为发行人的经销商,2017年度、2018年度为发行人前5大客户之一。何某某系郑州兴之博的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长沙厚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厚逸)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11.29%的股份。


2020年6月23日,首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说明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审核问询回复称,报告期内,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召开前夕,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发行人未披露何某某2017年曾通过长沙厚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事项。对此,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举报信核查函,要求其核查相关事项。根据保荐人于11月25日提交的举报信专项核查意见,何某某于2016年1月取得长沙厚逸3.6万元出资额,占长沙厚逸出资总额的1.21%,后于2017年12月退出长沙厚逸。11月26日,保荐人提交的举报信进一步核查回复认为,已对发行人进行了勤勉尽职调查,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不规范情况进行了整改。由于相关规则未明确“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涵盖的具体范围,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疏忽,对信息披露要求理解不到位,将“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理解为关联关系,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说明与保荐人核查结论不准确。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对发行人重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的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


此外,针对兴嘉生物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本所已于2020年9月14日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及西部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但谈话提醒后保荐代表人仍出现上述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发行人重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是影响审核判断的重要因素,属于保荐代表人应该予以关注的重点事项。何勇、李锋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在本所前期已经进行谈话提醒的情况下,仍未对自身职责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未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也未认真阅读和理解审核问询问题,导致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举报信核查后才对相关结论进行更正。何勇、李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张齐春


事由:当事人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通)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12.21%下降至6.43%,变动比例为5.78%。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到2020年7月10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张齐春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朱劲松、李华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数知科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20〕第1-02464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对舞弊导致错报的认定不恰当,底稿记录审计师认定“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很小”,该结论不恰当。二是未恰当评估收入舞弊风险,底稿记录主要客户临近期末无大额交易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未有效执行控制测试,未对重要子公司、重要收入流程执行控制测试,实际测试样本量严重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测试方面。


一是公司数据智能应用业务收入来源于5家新增客户的比例达70%。新客户大部分成立时间较晚,存在明显异常现象,但未予以关注。二是执行收入抽凭测试时,对4家客户产生的数据智能应用业务收入,只检查了框架合同和结算单,无具体业务信息,无法验证交易的真实性。三是子公司云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本年成立的山东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保理业务合作,交易金额大,期末应收账款中1家债务人为数知科技母公司本年新增客户。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实质性测试方面。


一是未关注供应商异常情况。数据智能应用业务和智能通信物联网业务大部分交易来源于新增供应商,但未关注供应商成立较晚、注册资本少、缴纳社保人数为0或个位数等异常情况。二是对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严重不足。未对部分大额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检查合同等支持性依据,或仅检查框架合同和结算单,无具体业务信息,无法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对某海外子公司抽凭测试比例低,未充分关注信息系统中来自供应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未获取足够的外部证据证明营业成本的真实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函证程序方面。


一是对回函差异客户未执行替代性测试。对境外某子公司的应收账款(325万美元)回函不符,未说明差异且记录为回函相符。对境外另一子公司应收账款函证(1,250万美元),客户签字但未勾选相符或不符,也未在回复邮件中说明。二是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对宁波某客户应收账款函证(交易金额及余额均为1.9亿元),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22封未销户的银行账户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三是函证地址有问题。某大额供应商发函地址明显有误;两家客户的发函地址和收件人相同,但实际注册地址不同,工商查询显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未充分关注上述异常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商誉减值测试方面。


对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商誉相关程序“对减值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经营和财务假设执行敏感性分析,考虑这些参数和假设在合理变动时对减值测试结果的潜在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未执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劲松、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机床)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沈阳机床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公司未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各分、子公司及事业部现行的单项制度未涵盖所有营运环节,销售及收款、固定资产管理和存货管理制度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对采购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采购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


负责公司采购业务规则制定及流程监督管理、供应商信用及关系管理的战略采购部,其建制及人事关系自2018年从公司本部调整下沉至子公司,导致其未能充分履行对公司的采购管理职能。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未实现集中采购。


公司部分子公司及公司下设的部分事业部未建立ERP系统,其采购相关业务从未经过公司战略采购部的控制和监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对销售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销售业务管理薄弱。

公司未制定统一的销售管理制度,且对各分公司及事业部销售业务缺乏有效控制,销售权限管理混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


(二)销售合同管理不规范。

公司对销售合同执行进程管理不严,销售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仅记录单项合同付款总额,财务部门仅掌握单一客户付款总额,客户付款与单项合同执行进程无法一一对应。同时,公司在销售合同执行中存在随意改变付款方式、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即发货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销售退回管理不规范。

公司未制定关于销售退回的统一政策标准,未严格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退货条款执行;退货手续资料不完整,且将退回商品退至生产单位与其他存货一同保管,无法对退回商品与存货进行准确区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七条的规定。


四、资金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未按照《关于修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未严格执行统贷统还的要求,未对资金划拨严格执行预算审批,且未对分子公司预算完成情况实行实质性考核奖惩。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财务管理较为薄弱。


(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制度更新不及时。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于2014年修订并汇编,公司未按照财政部在2014年之后相继出台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更新。


(二)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司未制定应收款项催收的奖惩措施,未留存对应收款项的催收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的规定。


六、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信息系统自2007年以后未进行升级,公司部分内控环节未在信息系统中体现,未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对各分、子公司缺乏有效控制。


一是公司各分、子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时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二是公司部分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对2019年发生的大额退货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对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


八、内部审计部门未有效履职。


公司审计部自2016年以来未做过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2017年以来未对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开展过审计工作,2018、2019年未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审计部工作底稿缺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7、2018、2019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工作底稿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九、职工安置费用计提不准确。


公司在2019年末将部分在2015年至2018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局报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职所)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机床)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及风险评估方面。


(一)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前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询未获答复,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核实原因,未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重要性确定表”底稿,重要性水平基础项目选取为2019年营业收入,金额为1,707,720,006.03元。沈阳机床审定报表营业收入为1,002,138,346.66元,审计底稿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修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内控、实质性及特殊事项审计程序方面。


(一)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业务流程-标准流程-记录销售发货”底稿,沈阳机床销售由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客户签收单据反馈至成品管理部,成品物流部综合室发运室统计员、各单位营销部统计员将客户签收单据备查。“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的开票与发货确认收入表格中,未见客户签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退货,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沈一车”底稿,退货流程应包含产品退换货联系单、退换货机床跟单、工作联系单、退换货接收单等资料。但“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中,退货流程只有对退换货接收单的检查,未见其他相关检查程序及书面材料,且退货专项底稿中未能体现全部检查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存货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0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1号)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无形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2020]估字第90012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相关结论性描述履行的审计程序过程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值2,264,317,183.41元,坏账准备余额2,075,176,484.14元。审计底稿中只列示各单位单项计提的明细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的说明,未见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根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确认政策”底稿,“拟采取获得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确保相关产品满足销售合同中交货条件,完成货物转移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确认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完全转移,符合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但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沈一车”底稿的真实性检查中,未见对客户验收情况的检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公司层面内控”“沈阳机床-重大资产处置专项底稿”以及“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商业理由的审计过程证明材料及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沈阳机床存货盘点底稿记录的存货状态为正常无减值迹象,但是审计报告对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八)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销售退回,审计底稿中未对相关退货事项进行有效函证确认。在应收账款回函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未对未回函客户进行有效的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九)沈阳机床在2019年末将部分在2015年至2018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审计人员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计并调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及复核程序方面。


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披露不准确,未按年度列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天职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汪娟、王巍于2021年1月2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辽宁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苏投资)


事由:经查,发现金苏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飞股份)


事由: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中飞股份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智科技)多次通过第三方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累计金额8.31亿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飞股份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7条、第7.2.8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怡投资)


事由:万怡投资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集团)破产重整,受让亿阳集团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的亿阳集团100%股份,2020年12月21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万怡投资持有亿阳集团51%股权。亿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信通)32.89%股份,万怡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亿阳信通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截至目前,万怡投资未向亿阳信通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未促使亿阳集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对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事由:黑龙江容维)


事由: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在业务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的工作人员存在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情形。上述问题反映出黑龙江省容维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营销服务人员的业务留痕材料、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要求其在2021年2月28日前提交整改计划。



当事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集团)


事由:2020年7月10日,鸿达兴业集团持有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兴业)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万联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701,700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成交金额合计2,040.54万元。当事人作为鸿达兴业的控股股东,未在收到万联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函》、获悉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及时告知鸿达兴业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当事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瑞华资本)


事由: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瑞华资本作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昌化工)的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华昌化工5.9984%股份,持股比例由11.0252%降至5.0268%。在所持华昌化工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华昌化工股票。


瑞华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蔡超


事由:公司债券“17大海01”的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未取得发行人盖章版原始财务报告等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7大海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许翔飞


事由:公司债券“16长城01、02”“15金茂债”的尽职调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上述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16长城01”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上述项目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调查材料未加盖出具方公章,且“15金茂债”底稿材料存在对差异分析不充分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6长城01、02”“15金茂债”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韩卫国


事由:公司债券“16东辰01”的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个别财务数据分析未在尽职调查底稿中留痕。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公司债券“16东辰01”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当事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富科技)


事由:大富科技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与关联公司北京新天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天梓)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如下问题:


针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富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富智慧)向新天梓采购医疗器械、健康大数据系统、智能医疗系统等相关成果及技术方案事项,大富科技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20年8月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对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报送自查报告。针对后续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颜家晓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安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2月2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收购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宏闽电力)60%股权的公告。公告显示,颜家晓是近三年来宏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年初,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万山电力)四名自然人股东颜家晓、陈某猛、王某铭、陈某岭根据财务数据初步测算万山电力达到业绩承诺,提出希望持有万山电力51%股权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收购其余49%股权,亨通光电方面未表示同意。


2018年上半年,颜家晓向达安股份董事长吴某晔表达将万山电力股权转让给达安股份的意愿,并与亨通光电方面人员就万山电力股权转让价格事项进行沟通。


2018年7月5日,吴某晔、颜家晓初步介绍了双方业务模式及发展历程,对后续合作可能性进行了初步探讨。


2018年7月11日,万山电力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为同意上市公司对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等相关事宜。


2018年7月14日,颜家晓通过微信向吴某晔发送《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0712-补充协议》。


2018年7月30日,达安股份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与万山电力开展合作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8年8月,颜家晓多次与达安股份方面人员洽谈后续双方合作事宜及工作安排。


2018年9月10日开始,中介机构对万山电力的法律事务及财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018年9月19日,达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万山电力的股东亨通光电、颜家晓、陈某猛、王某铭、陈某岭签署《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合作意向协议》。


达安股份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所涉及的收购万山电力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4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


二、颜家晓知悉内幕信息并交易“达安股份”股票情况。


颜家晓在收购过程中作为万山电力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万山电力被达安股份收购事项的全过程,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进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颜家晓通过中间人黄某波,借用“黄某清”名下两个证券账户、“陈某琼”证券账户、“郭某荣”证券账户和“陈某芬”证券账户等五个配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达安股份”股票。


(一)账户交易情况。


“黄某清”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西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8月13日开立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黄某清”招商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28,500股,成交金额381,346元,后期卖出亏损2,337.73元。“黄某清”华安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283,800股,成交金额4,357,980元,后期卖出获利423,054.66元。

“陈某琼”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10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金环路证券营业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490,480股,成交金额6,376,226.20元,后期卖出获利3,009,099.24元。

“郭某荣”证券账户于2012年12月27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266,120股,成交金额3,579,294元,后期卖出亏损186,626.85元。

“陈某芬”证券账户于1997年10月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路证券营业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达安股份”股票225,320股,成交金额2,900,166.6元,后期卖出亏损223,945.07元。


(二)账户资金情况。

“黄某清”招商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保证金90万元,资金来源于颜家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汇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众投资)银行账户、颜家晓妹妹颜某玉银行账户和颜家晓担任股东和监事的福州市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焦点投资)银行账户。“黄某清”招商证券账户“达安股份”股票卖出后,账户内资金134.6065万元流入了“陈某琼”证券账户。

“陈某琼”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保证金40万元,资金来源于颜家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万山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陈某琼”证券账户“达安股份”股票卖出后,扣除借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后的资金流入了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颜某玉银行账户、颜家晓哥哥颜某乐银行账户、颜家晓管理的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简称:四川升辉福建分公司)的出纳何某银行账户。其中,流入何某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部分用于了抵扣颜家晓的个人借款,剩余资金流入了颜家晓名下银行账户。

“黄某清”华安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保证金178.5万元,资金来源于颜家晓配偶妹妹陈某燕银行账户、汇众投资银行账户、颜某玉银行账户、四川升辉福建分公司银行账户。“黄某清”华安证券账户“达安股份”股票卖出后,扣除借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后的资金流入了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

“郭某荣”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转入保证金130万元,资金来源于四川升辉福建分公司银行账户、汇众投资银行账户、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颜某玉银行账户。“郭某荣”证券账户“达安股份”股票卖出后,扣除借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后的资金流入了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汇众投资银行账户和颜某玉银行账户。

“陈某芬”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保证金90万元,资金来源于颜某玉银行账户。“陈某芬”证券账户“达安股份”股票卖出后,扣除借用资金、利息等费用后的资金流入了万山新能源银行账户和焦点投资银行账户。


(三)账户操作情况。

“黄某清”招商证券账户、“陈某琼”证券账户、“黄某清”华安证券账户、“郭某荣”证券账户和“陈某芬”证券账户为颜家晓通过黄某波所借用的配资证券账户,借用期间,交易决策来自颜家晓,由黄某波下单操作。


颜家晓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借用多个证券账户交易“达安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江西证监局没收颜家晓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019,244.25元,并处以6,038,488.5元罚款。



当事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


事由: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福建证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华安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营业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严格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陈晓玲应当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当事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证期货)


事由:鲁证期货存在合规风控部、稽核审计部等后台部门部分员工为公司推荐客户,并领取业务提成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家点评

因在华纳药厂项目保荐过程中,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华纳药厂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上交所对西部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因在兴嘉生物项目保荐过程中,西部证券未对发行人与重要经销商的关系进行审慎核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上交所对西部证券及保荐代表人何勇、李锋予以监管警示。

因尚沃医疗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上交所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丁元、石坡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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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

伪造开户页面、二维码以及交易软件,诱导客户进行充值、交易,冒充中信证券电荐股或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通过不明人士或渠道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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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5550.com

zx.mzxg88.cn

https://user.zx6656.com

http://zhx883.com/

http://wdw.hjedut.cn/wap/

https//:3560008.com

wdw.hjedut.cn

http://zx995.com/

https://weibo.com/u/7376777050

第一创业

不法企业在外以第一创业合作伙伴等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第一创业从未与富迪环球数字资产智能交易中心及其相关方等合作

银河证券

冒充“银河证券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客户招揽、融资、荐股等违法活动

长江证券

假冒长江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所谓“长江成长资本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及网址为https://www.cjsccapital.vip的“长江资本”网站,从事虚假宣传、招揽业务、欺诈客户等活动

金元证券

假冒“金元证券客服中心”名义,以“添加微信后即可免费领取最新的操作研报及热门个股,通过后老师会全程一对一免费分析学习服务”引诱投资者,通过微信向投资者推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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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

以“中国股民培训中心”、“信达机构”名义假冒中国信达、信达证券从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电话、微信、QQ以及创建假冒APP、网站、公众号等方式

万和证券

冒充万和证券客服,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非官方交易软件,并承诺开通快速通道机构专用账户,同时向投资者发送非法app链接诱导投资者进行转账

东亚前海

假冒东亚前海证券名义开展非法证券活动,违法人员通过假冒工作人员的身份,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 App 交易软件(APP 名称:东亚前海)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

通过电话假冒上海证券工作人员,诱导投资者添加其微信,实施欺诈行为

中原证券

假借中原证券名义,拉拢投资者入场,通过炒比特币的方式进行金融诈骗

非法网站链接:

https://5068068.com/index/login/login/token/06888da9492b25ee75952f19ee4b848c.html

世纪证券

假冒世纪证券工作人员主动添加投资者微信,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并推荐客户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交易或场外配资

国信证券

伪造国信证券二维码、网站、软件等诱导投资者转账、交易,冒充国信证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推荐股票或者邀请客户加入股票交流群,谎称通过国信证券机构户专用通道进行炒股,冒充国信证券分析师荐股、推荐非法软件

http://gx.zx68.pw

guo.xiny31.com

http://gx17.xyz/index/login/login/token/16535e29faa40fbdccdd4a6ef199061e.html

gx56888.com

http://gx.guduobao.net/wap/

https://im.guoxinsec.xyz/site/list

http://app.guoxinarsky.com/wap

https://8557556.com

http://guoxininc.com/

im.guoxinsec.xyz

http://www.guoxarong.com/a/ruanjianxiazai/

btc612.com

https://gf.hy1205.xyz

https://guoxin.10910043.com/index/login/login/token/97e9ab96b9fe15dbb2009148e93974f8.html

https://guoxin.1968005.com/

www.guoxinco.com

17898850840、18842125243、15573564257、15673538521、15296906357、15708012941、19171308705、0570-95439577、0791-95414718、0510-68995034、17080823823、13177337513、15071069268、17897153269、029-61186695、18008684128、029-61168442、029-61109168、0791-95491405、18008684128、0538-95429102、0538-89549100、0532-89011595、0752-5752970、95246706、9510212、9510211、95251009、952652、95246719、95438630、15618882560、16617321980、18217232308、15921613272、16257462905、17871140062、0755-61959859、0755-95441608、0755-66610487、0755-6664682、0755、66610479、02961182906、95410526、0532-83784416、0532-89011578、16235269370、16251279340 、17011802320、17026415212、17028025155、17010315452、17028019142、17010315449、17025033449、17671609465、01021752504

新时代证券

假冒新时代证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渠道,以一对一服务、推荐股票、关注荐股公众号、进投资群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民生证券

冒充“民生证券”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从事客户招揽、融资、荐股等违法活动

“三星投资证券股票交易平台”网站https://www.sanxingzq.me/pp/,假冒盗用民生证券标识,进行非法证券活动及宣传

中银证券

假冒中银证券名义,通过假冒网站、假冒APP、假冒客服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太平洋证券

使用带有太平洋证券logo的图片,诱骗投资者扫描二维码登录假冒网站,注册会员之后进行证券交易,实施欺诈行为

http://1608606000www.okez8g2.cn

广发证券

非法网站盗用广发LOGO,假冒“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或假冒广发证券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进行会员制收费的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

假冒网站http://www.gf56788.com/

华福证券

假借华福证券名义或声称与华福证券合作等方式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如假冒华福证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下载仿冒交易软件,或直接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等

开源证券

社交账号冠以开源证券研究所所长名字的账号或暗示为开源证券研究所所长授课、荐股的个人微信、微信群及直播课程,个人微信涉及“ddiehxhfh”等,微信群涉及“扬帆起航”、“金钜开源盛世***”、“金钜讲学堂”等,直播地址涉及http://pa.izhengqiji.com/v/803d等

兴业证券

新浪微博上名为“张忆东策略V”的用户,以兴业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忆东先生的名义发布证券市场投资观点,涉嫌开展非法荐股活动

假冒由兴业银行、兴业证券主办,兴证期货、朝阳永续协办的首届“双兴金象杯”私募实盘大赛名义,面向投资者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包括建群、直播、荐股、集资等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

恒泰证券

非法网站假借恒泰证券名义,以下载APP等形式诱导客户将资金转入假冒网站实施诈骗

首创证券

假冒首创证券客服人员、营业部工作人员或合作伙伴,利用微信、电话、短信等渠道,进行推荐股票、委托理财、或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等非法活动;甚至仿冒首创证券APP客户端,承诺可以实现优先涨停板派单、帮投资者买到没有开板的次新股、提供配资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证监局:江苏省期货业协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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