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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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8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在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时,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从严处置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平衡处置原则。除此之外,也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补偿性的刑法手段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手段,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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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7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按: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第五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27辑收录了1403号至1414号指导案例,均与2018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所正式确立的认罪认罚制度有关。三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制度褒贬不一、毁誉参半,各级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完善。我们特将本辑所收录之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予以总结,以供研究参考使用。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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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5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按:《刑事审判参考》自第125辑始,转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本辑收录了第1387号至第1402号共计16起指导案例,所涉问题既包括实体法中犯罪构成要件及条文解读,也涵盖程序法中证据的综合运用及某一种类证据的采信。尤其是其中第1396号指导案例对于“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探讨,角度独特、别出心裁,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和价值。鉴于此,我们将本期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总结如下,供大家在理论研习和实务操作中加以参考。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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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按语:《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收录了第1364号至1386号共23起指导案例,既包括实体法中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减、犯罪形态的判断、法条竞合的罪名适用、量刑情节的界定、漏罪并罚的实务操作,也涵盖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引领和启发意义。因此,本微信公众平台坚持惯例,将1364号至1386号指导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要旨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1.汪庆樟交通肇事案(第1364号)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滞留现场,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而未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因其不救助行为而导致被害人发生第二次事故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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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昌熊昕律师被监听入罪事件到《刑法》第306条

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则该行为不属于伪造证据。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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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绩效对检察权的负影响

不得不承认,绩效考核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的价值指引机制,它对于检察权运行的影响要远远超过诉讼法的规定。考虑到检察官也具有的社会人的属性,不难发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人本性不会因为法律赋予了职权或作出了限制而改变,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不要忘记,观念、文化和素质都是相对的,利益却是实实在在的”[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因此,在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本来就不太独立的权力格局下,绩效考核加剧了司法的困局。1.隐晦的绩效考核目的加剧了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局面目前,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仅以提高办案效率为目的,其宗旨就是促进检察人员多办案件,同时,控制和减少无罪率,提高实刑率。这样的目的设置明显欠缺了对检察权行使正当性的考虑。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检察权愈发有着一种“超强势化”的趋势,“中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则决定了检查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它所行使的司法权不仅十分重要,甚至还略高于法院所行使的审判权。”[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8页。]检察机关同时承担了公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还有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这一重大权力,这都决定了检察院对法院的影响是巨大的。公诉案件到达法院之后,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本来应当只能就本案发表公诉意见。最终的判决应当由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确定。但事实上,检察机关为了达到成功追诉的目的一一这也是他们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常常利用与法院的“相互配合”关系,以法律监督为后盾,要求与法院就案件的裁判展开协商。很多刑事案件的裁判就是在这种协商中作出的。于是,绩效考核的压力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不约而同地将“相互配合”关系发挥到了最大限度,它们为了利益而联合。案件一旦公诉成功,检察院自然完成了考核目标,此时,检方一般不会再抗诉,由此又证明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査是正确的,公安的考核目标在此得以实现;如果本案被告人没有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那么,法院的判决又可以被认作是正确的,法官的考核目标也就同步达到了。这不正是一种皆大欢喜的局面吗?而如果最终的判决没有达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目的,不仅检察机关会表达不满,公安机关亦会因办错了案而影响其自身考核。此时,检察院虽可以利用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但法官就得面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被改判的风险,这是对三方都不利的局面。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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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向法院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它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确定的可能性”,即案件一旦提交法院再审,原来业已生效的定罪裁判或量刑判决将极有可能不再成立。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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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补遗

对于某些技术性问题,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命令鉴定。检察官、辩方或附带民事当事人也可提出要求,预审法官如驳回此要求或申请,须在1个月内作出说明理由的裁定,对此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预审法庭上诉。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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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下)

第一类,涉及约束行动自由:不得离开预审法官规定的区域;除非存在特定理由,否则连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离开;不得前往某些场所;只能前往规定的某些场所;若要离开规定的区域,必须事先报告预审法官。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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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中)

这四者当中传唤通知书的强制力最小,其目的是催促受传唤的人在指定的日期和时刻前来接受预审法官的讯问。如受传唤人按时到案,预审法官应立即进行讯问。如受传唤人未按通知到案,预审法官可签发拘传通知书。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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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激愤杀人”刑事立法探究(下)

前文已经厘清了“激愤杀人”的概念、具体特征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法理依据,那么以何种方式将“激愤杀人”纳入现行刑法框架内则成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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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法国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上)

预审法官受理刑事案件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检察官提出立案侦查意见书后受理案件;一是经受害人告诉并在预审法官处明确为诉讼当事人后而受理案件。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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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激愤杀人”刑事立法探究(上)

结合以上两点,将被害人过错或者不当行为限制为被害人针对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严重的暴力、虐待或者侮辱等行为。如此限制能够避免“激愤杀人”规定至《刑法》之中适用的范围过宽,造成过于轻刑化的不利局面。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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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丨网络虚假求助的刑事法律风险

联系邮箱:xingshifatan@163.com。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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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丨复旦“投毒案”刑事法详尽分析

我们于2015年12月9日的公众号文章中对此新闻进行推送并设置了投票版块,截止2015年12月9日晚21:39分,4个小时42分钟的时间内,共有172人参与投票,投票结果如下: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