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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学】曲越川:市场主体登记和数据监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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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Marie Coolick



市场主体登记和数据监管创新

文 / 京东集团副总裁 曲越川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是该法的一大亮点。以登记为原则,确保了线上线下的平等待遇;以不登记为例外,对法律限定的有限情形进行登记豁免,也体现了鼓励创新和对确需扶助群体的支持。除此,强调市场主体登记还有一层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主体登记,才能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平等地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定,登记主体一旦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因此登记是信用监管的前提,只有进行了主体登记,监管部门才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提供了条件。电商法实施后,监管部门有条件适时建立大数据模型下的快速“预知—预警—应答式”监管模式,以适应新形势下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今年以来,原工商总局依托12315互联网平台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合作共治的方式进行了非常好的探索。目前监管部门已有更多的信息化手段,特别是按电商法的要求,当各电商平台将数据依法报送给监管部门,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提升对来自全国的市场监管信息收集水平后,监管部门可以基于精准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技术手段进行“预知—预警—应答式”监管。比如当各地陆续有接到投诉和举报某类商品质量有问题时,监管部门可以利用掌握的数据信息建立数据模型,设定达到相应的频度或烈度时,调动相应的执法力量、覆盖相应的区域、采取相应必要的执法措施。

“预知—预警—应答式”监管还可以广泛在价格、知识产权、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领域发挥作用。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大数据分析来进行更加精准的科学抽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监管,强化对消费者、正当经营者的预警与合法权益保护。比如当大数据显示某类商品或服务问题频发、隐患较多时,执法部门可以提前、快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费警示和执法部署。通过机构改革,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模式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与电商平台的协同共治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也将为推行“预知—预警—应答式”监管创造条件,这些优势条件,都将为新形势下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巨大作用。



原文载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第22期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Ann Marie Cool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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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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