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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思考|前法官视角下的专业刑辩及其养成(之二)—— 专业刑辩律师应具备的八方面能力

观刑 2021-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东卫律师 Author 梁延昊

       对于专业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单独作为一节和同仁们分享,很难表达出什么特别之处。尤其在前一节谈过如何修心之后,更觉得有些枯燥和干涩。但却仍是一个不得不谈的话题。希望笔者的个人认识与总结能够对自己和同仁们,尤其是刚刚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年轻同行起到参照、约束价值。

    

        一、充实的法律知识储备与实践应用能力

这一点对于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是无需多言的,是我们律师的看家本领,是外界对律师的基本界定。想成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同样不能例外。需要强调的是:1.专业刑辩律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律知识结构;2.如何去获得充实的法律知识;3.法律知识如何运用到具体办案过程之中。

对于第1点,个人认为最好的表达是一专多能,因为刑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部门法律的保护法。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首先要熟练掌握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包括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其次要知悉其他部门法律,最好有过一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等其它法律实务经验,由此形成具体案件办理的体系化支撑。对于第2点,个人的观点和实际获得过程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校园学习或者司法考试学习只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获得,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法律才能够成为活的可以被自己真正掌握和使用的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实践逐渐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能够探索和领会到相关法律的应用精髓,而不是机械地背诵法条,不会应用。具体条文规范一般只要知道在哪里,用的时候可以随手找到就可以了。对于第3点,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过程,是一种目光在事实与可能的法律之间不断往返的过程。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要不断对照案件事实与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范,而且往往是先凭借生活的经验判断案件可能触犯了什么法律,然后再经过与相关法律逐步深入的比照,才能确定我们法律上的最终判断。


二、持续学习与思考提升的能力

律师是一个长线职业,是一个永远走在知识学习与更新道路上的职业。学习的途径除了参加律师协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的学习,更多是依靠个体的自我学习。不单要学习条文规范,还要将新的条文规范与以往的知识积累与既有经验形成新的融汇整合。思考是学习之后知识内化和应用转化的心理过程,其效果因个体的投入程度和综合素质相关。

这里需要提及一种自我学习、思考、提升与向别人请教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学生时代学习数学,有的同学通过老师课堂上讲解的定理、公式及应用方法,经过自我消化,就融入了个体的知识体系,并能够在具体解题的时候自如应用,不需要别人再做讲解,也不需要再看很多的课外习题书籍,学习别人的各种解题“套路”。而有的学生不但记不住老师讲的定理、公式,还缺乏自我思考解析试题的能力,即使把定理、公式摆在眼前,也不知道从何入手去解题,只能经常请教老师或别的同学帮他讲解解题方法,解体套路。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他不是依靠基本的定理、公式和自己开创式的思维能力解题,而是靠以往别人教授和训练出来的解题方法和套路来解题。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同样会面临这样一种情形。我们需要做的,更多应该是对法律知识本身的学习,尔后通过思考融入自我的知识体系,实现自觉思考、自觉应用。总是向别人学习套路,遇到问题不经自我思考,习惯性向别人请教,然后照葫芦画瓢式的办理案件,永远难以得到真正提升,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专业水平。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法律人之间需要相互交流学习,但永远不能替代自我的学习与思考、探求。只有不断自我学习,不断自我总结思考,并学会自觉应用,我们的专业能力才有可能得到持续提升。


三、不断累积的办案经验

正如一句谚语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将法律从条文上运用到具体生活中,需要一个漫长的、潜移默化的过程。一个经验不足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尤其是一些特别案件时,可能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曾经审理过一起盗窃手表案件(手表价格特别巨大,达到500多万元),应该说通过案卷证据已经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却做了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还一再强调手表价格鉴定问题,被告人庭审时也出现翻供,说手表是被害人赠与的,不是盗窃。当时那个案件因为手表已经追回来了,加之被告人存在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我们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很想对被告人在法定刑10年以下判处刑罚,但案件最终还是因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和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判处了10年以上刑期。这就是一个辩护经验的问题。经验不足,就无法对案件进行正确的预判,无法选择出正确的辩护方向和辩护方案,结果就是无法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需要提及和注意的是,经验并不是万能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切不能唯经验论,要避免想当然的泛经验化。每一个案件,都要在既有经验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与逻辑能力超越经验,完成个案辩护的具体化,形成创新辩护与新的经验积累。


四、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

刑事辩护过程中,经验固然重要,但就笔者个人观点,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可能比经验还要重要。因为经验可以通过时间积累,也可以向别人学习,但逻辑思维能力却具有很大程度的先天性。逻辑思维能力相对差的人,即使从业时间再长,可能也很难做到专业程度较高的刑辩律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刑事案件在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推理认定过程中,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尤其在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证据纷繁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在诸多证据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构建证据体系,发现证据漏洞,形成证据与事实辩护思路和观点,没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是难以做到的。之前做法官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律师,开庭的时候天马行空,滔滔不绝,但逻辑乱的一锅粥,甚至观点前后矛盾。就此,在我们选择是否将专业刑辩作为自己职业方向的时候,对自我逻辑思维能力的认知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


五、阅卷能力与问题发现能力

这一点可以说是与刑辩律师逻辑思维能力要求一脉相承的,同时在司法现状下又有其值得特别强调的一面。因为刑事案件在事实与证据认定方面,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作为辩护律师,要想否定经由证据搭建起来的案件事实,首先就要发现控方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与问题,通过质疑证据达到推翻指控事实的事实辩护目的。进一步讲,我国刑事诉讼虽然确立了直接言辞原则,但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仍是实质上的“卷宗主义”。所有的案情了解与辩护准备工作几乎都是在庭审之前通过阅卷来完成,很少需要庭审中的临时发挥,急中生智。阅卷便自然是刑事辩护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阅卷能力便是刑辩律师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能力。通过阅卷,我们了解案情,形成自己的证据体系,同时更重要的是发现卷宗中存在的证据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充分掌握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能力,去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实践证明,很多案件中指控事实的推翻,都是通过质疑证据做到的。但要注意的是,我们强调要有证据审查与问题发现能力,并不是说我们对卷宗证据中存在的所有毛病都要一点不落的提出来,以发现问题,质疑证据,给法庭提难题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能力水平高。因为现实的案件情况是,有些证据问题或者瑕疵对案件认定并不起到实际影响,提出来对案件审判并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引起审判人员的不快。这就要求我们所挑出并在法庭上提出的问题,应当是经过判断和取舍的,有明确目的性的,应当围绕我们的整体辩护方向和思路展开。不能服务于整体辩护方向和思路的证据问题,我们即使发现了也要少提或者不提,否则适得其反。


六、良好的专业表达与写作能力

法律工作的内容基本上就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工作。在很多人眼中律师就意味着要有雄辩的口才,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实话说,站在听众的角度我也很羡慕和钦佩那些自带气场,风度翩翩,在任何场合都极具语言表达力、感染力和个人魅力,能够吸引公众目光的“演说家”式的辩护律师。当法官的时候也在法庭上见识过一些“刑辩大咖”的语言风采,确实庭审效果非常好。应当说,语言能力对一个刑辩律师来讲确实很重要,时下针对律师演说能力的专门培训也有很多,有需要的律师朋友可以进行针对性训练。不过话也说回来,语言表达毕竟只是意思表示外化的一种工具,这方面没有天赋的律师也没有必要对此太过在意,庭审时能够做到正常表达就可以了,对案件辩护起到实质作用的还是我们对案件本身内在的认识、判断和掌控能力。

写作能力同样如此。写作能力强,有文采的当然会给辩护工作锦上添花,但切不可本末倒置,华而不实,陷入追求文字表达的误区之中。因为刑事辩护中辩护词本身具有应用性、说理性、法律性、逻辑性等基本属性,更多的要求是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文字流畅。此外,对律师来讲,语言和文字的表达功能也不仅局限于个案或庭审之中,尤其是写作能力,更是律师锻炼、提高、展示自我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及载体。写作的过程也是提升法律及业务技能等重要方法。因此,经常动笔写作,也是专业刑辩律师养成的一项基本要求。

 

七、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深度社会理解能力

社会阅历与社会理解力,涉及到广度与深度两个层面。从广度上讲,刑事案件会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在社会阅历上不能是一张白纸,而要学识广博、阅历丰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名律师的社会阅历、社会理解力与辩护经验是正相关的,又有所差别。辩护经验的来源更多在于案件本身的办理过程,是一个一个案件办理心得收获的内化累计。社会阅历和社会理解力的来源渠道相对更为广泛,除了借助我们年龄自然增长产生的积累,自我有意识地多去接触和拓展工作、生活范围,多阅读、多思考、多经历,对增加我们社会认识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十分有利。另一方面,法律学习过程和案件办理过程本身就是集中和深度观察社会、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因为法律本身即是对社会生活的高度抽象化、类别化,案件更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深刻的爆发与体现。法律工作在某种角度讲,可以说就是一种深度的社会阅读、理解与治理工作,阅读、理解的程度越高,我们的法律水平越高,办案能力越强。在刑事法治与辩护领域,刑事政策层面的规范文件时有更迭,阶段性、带有运动式的执法司法时有发生,个案的发生与处置往往带有非常复杂深刻的具体背景,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审时度势,将法律知识、辩护技能与社会时事、案件背景融汇贯通,形成一种“大辩护”思维格局,完成具体辩护工作的展开,实现预定的辩护方案。可以说社会阅历与理解力是刑辩律师隐性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内功,平时或无从表现,但在具体个案尤其是大要案辩护中会大有作用。


八、良好的待人接物与业务沟通能力

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与当事人、家属等委托方的接触沟通,后者主要指与公、检、法、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的业务沟通。无论哪个方面都可以做深入研究。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和不脱离于我们办理的案件业务本身,要围绕案件诉讼进程和案件辩护实际需要进行,做到有礼有节,不卑不亢。


        梁延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及硕士,曾任北京市某基层、中级、高级法院法官,刑事、民事、研究室、立案诉讼服务十四年审判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

        Tel:13693670050

        E-mail:liangyanhao@dongwe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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