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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思考|前法官视角下的专业刑辩及其养成(之三)—— 什么样的庭审辩护是法官真正“喜欢”的好辩护

观刑 2021-09-17

以下文章来源于东卫律师 ,作者梁延昊

在转型律师的职业过程中,笔者深深体会到一名合格律师应该是多维度的,既要能够在与当事人、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展示出自己的优良专业与职业素养,建立融洽的沟通氛围与关系,进而取得客户的信任及委托;又要具备真才实干,付出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承接和办理案件,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正当权益。

在刑事辩护业务领域,当前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呼声和观念,就是辩护工作要前移,即由传统的法庭辩护向审查起诉、侦查阶段的辩护前移,向刑事立案之前前移,向日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前移。从刑事律师业务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角度讲,这些观念和呼声无疑是正确的。但从纯粹的刑事辩护业务角度讲,笔者仍坚持认为,法庭审判阶段在任何时候都无疑是辩护工作的重心,法庭辩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是刑辩律师最应该关注和修炼的工作核心,尤其是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背景下,更要求刑辩律师要首先修好法庭辩护这一课。

正是从这个角度和立场出发,笔者觉得有必要结合个人既往从事审判工作的经历,从法官的视角谈一谈法官眼中一般会“喜欢”和“讨厌”什么样的辩护律师,也即在法庭上一个什么样的辩护律师才更能够取得法官的好感,进而更可能赢得辩护的良好效果。

回忆法院工作的过往,无论是做书记员时期、陪审法官时期,还是审判长时期,笔者经历过数百个案件的开庭,所见律师形形色色。在当时,更多的关注重心是案件本身应该如何顺利审结,正确处理,很少去关注和议论哪个律师的庭审表现如何,除非这个律师的表现很差,很让人“讨厌”;或者这个律师表现非常好,很让人尊重和“喜欢”。但现在回想起来,当时所见过的辩护律师的各种水平和风格其实早已在脑海中完成自动归类,在转型辩护律师的过程中自己会不自觉地进行比照,来提示自己应该成为一名什么样的辩护人,要具有什么样的法庭表现。

一、法官“讨厌”什么类型的辩护人

    人是一种情感动物,在评价他人的时候都会带有个人的情感色彩与价值评定。法官是一种职业群体,虽然这种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较常人更为理性,不应让个人情感色彩影响对案件的审判,但客观来讲法官个体的情感因素是无法完全从案件中隔离开的。对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表现的评价大体可以分为两个维度:一是这个律师的业务水平本身如何;二是这个律师的整体表现及风格是否符合法官的胃口,能否赢得法官的好感。现实情境中,这二者之间往往是成正比关系,业务水平越高的律师,庭审的表现越好越从容,容易赢得法官的好感;业务水平越差的,在辩护过程中越容易做出一些脱离辩护工作本体的、让法官感到厌烦的表现。

      1.  敌我矛盾型

    这类辩护人给人的感觉似乎到法庭不是来辩护的,而是专门来和法官打架,给法官制造麻烦的。举例来说,笔者在担任法官的时候,自认为庭审风格还是比较宽和,能够耐心听取辩护人发言的,基本没有与辩护人在庭审时发生过冲突或者不愉快。但一次开庭审理一起较普通的“收费办事”类的诈骗案件,案件本身涉及部分事实不是非常清晰,其实诈骗类案件常常会存在这方面问题。正常来讲,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正常辩护,正常表达就可以了,但当时那位辩护人不是。他几乎从走近法庭开始,就身上带着一股杀气,对谁都怒目而视。法庭调查阶段,只要轮到其发言,就要气势汹汹的表达事实怎样不清,被告人怎样无辜,公安检察如何不公,态度极其激愤。作为审判长,开始我还是客气的提示,后来是不得不打断发言,最好发展到必须严厉制止。法庭调查大概进行到一半,这位辩护人就爆发了,开始责难合议庭,主要是我,那种仇视的目光我现在还清晰记得。他当时提出申请我回避,我问他什么理由,他说我态度不好,不让他说话。我就直接回绝他说这不是回避的法定理由,庭审继续。那次庭审几乎在我压制式的主持下完成了,辩护人气鼓鼓地离开法庭。这个案件是我当法官时经历的庭审中“辩审对抗”最为剧烈的一次,印象非常深刻。庭审后为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还专门出差进行了取证,排除了个别证据中存在的怀疑,完全按照指控进行了判决,没有什么从轻情节。现在再去探求那位辩护同行当时为什么要采取那种庭审表现,也不能得出完全确定的结论。但个人认为,无论从什么样的立场出发,辩护工作在根本上都应该是以实现当事人利益为方向,在充分预判和整体辩护思路下展开,法庭上与法官形成敌我对峙关系,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可取的失败策略。有趣的是,在我转型律师后的一次看守所会见中,在会见等候区看到了那位律师同行,他的气场依然十分强大,旁若无人,目光坚定。当时他可能没有看到我,或者即使看到了也全无印象,或者不屑与我“相认”交流一下。我也没有鼓起勇气主动上前与这位同行结识。

      2.  找茬型

    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找茬很多时候表现为对控方证据或法律适用、逻辑思维上的“挑毛病”。从辩护方法上讲,这当然没有问题。先破后立,通过驳斥控方证据与法律适用等,达到推翻指控事实或罪名,确立辩护观点的目的,是实现辩护目标的最常见方式。但在具体案件中,“挑毛病”应该存在一个合理选择、表达适度的尺度问题,否则就会过犹不及,不但达不到预期结果,反而给法官一种故意挑刺找茬的感觉。究其根源,在事实、证据方面没有体系和针对性地进行找茬式辩护,背后往往实际隐藏的是辩护人对案件整体缺乏明确的把握判断,没有形成整体的辩护思路和观点,因此其只能通过不断的反驳控方指控,来体现自己的辩护立场和辩护才能。这种辩护方式的实际效果经常只能是搅乱案件事实,搅乱法官审理思路,再加上法官对辩护人的反感情绪,最终结果十之八九只能是“糊涂僧判糊涂案”,按照指控把案件处理了事。

        3.  帮倒忙型

这种类型最常见的情形是指控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辩护人却要坚持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并出现被告人推翻之前有罪供述的翻供局面,结果导致本可以从快从轻审理的案件,不但要消耗很大司法成本,还使被告人失去本可以获得更轻量刑的机会,这种辩护就是帮了倒忙。造成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多数情况是辩护人对案件的预判出现方向性失误,错把应当进行有罪辩护的案件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辩护人专业性不足的结果;当然也有少数情况下,辩护人内心对案件的预判没有错误,清楚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没有问题,应当进行有罪辩护,但由于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坚持要做事实上的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又无法说服其做有罪辩护的情况。

        4.  表演型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家属参加法庭旁听的情况下,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会存在一定虚假的表演成分,就是明知道自己说的内容对案件判决是没用的,仍然要坚持去说,而且是饱含激情的说完。对于这种情形,从律师执业的角度讲或许是有必要的,因为有些案件确实没有明显可辩之处,但作为律师收了费用,在法庭上什么也不说好像又不合适,于是只能找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做些辩护表演。但更多时候,确实是辩护人的能力水平存在问题,案件明明有很多可辩之处,却不能很好抓住。从法官的角度,对这种表演式辩护可能能够理解,但不一定接受。脾气好的可能会迁就一下,只要辩护人的表演别太过分;脾气不好的法官可能就会很快进行打断和制止,但无论那种法官,在内心对这种辩护都会持一种否定态度,这种表演式辩护也无法为被告人得到定罪量刑上的好处。笔者还遇到过另一种方式的辩护表演,辩护人在家属进入旁听席后,庭审开始前,自己径直从辩护席上站起来走向法台,凑到我前面与我轻声细语地想要说一些完全没有必要的问题,并且表现出从容自若,与我关系特别熟悉的感觉。这种情形就比较讨厌了,已经触犯了职业道德和纪律问题,把法官完全当成了他的表演道具。

        5.  话唠型

        站在应然的角度讲,审辩关系不应该是对抗关系,但在实然的角度讲,有些时候审辩之间的关系又确实比较紧张。引发紧张关系的很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官在庭审中会打断和制止辩护人发言。前文中提及的敌我型辩护、表演型辩护中都会发生法官不让辩护人充分发言的情形,实践中常见的不让辩护人充分发言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辩护人的话确实太多,像话唠一样,只是与前两种类型不同的是这种律师并不与法庭对抗,也不是进行表演。对于这种话唠型辩护,根据其话语多、经常反复表达同一观点的程度不同,不同法官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忍让或制止程度。而之所以会出现话痨型辩护,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辩护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焦虑,总是担心自己的观点表达不够充分,或者法官没有完全听得进去,关注不够;另一方面可能由于辩护人本身庭审辩护经验不足,思路不清,语言归纳表达能力较弱,书来说去就是说不到点上。但无论何种原因,这种辩护的效果都不好,严重的更会引起法官的厌烦。

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打断辩护人发言,是实务中常见的一个老话题。站在辩护人立场,当然是认为这属于法官剥夺辩护人辩护权的一种表现;站在法官立场,则认为这是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的一种必然要求。当然个别案件中,法官因某种特殊要求限制辩护人正常辩护的情形除外。就此,笔者找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及《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上述条文的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法官的庭审主持和控制权,实际赋予了法官允许和制止辩护人发言的权力。从诉讼原理上讲,法官是法庭中的“国王”,当然有权掌控和决定庭审中的一切活动。只是在我们国家具体的司法语境下,法官的角色地位并不是那么纯粹,司法的实际运行也不是理想化模式,审辩关系会存在紧张。在保障辩护人庭审发言不被打断与法官庭审掌控权之间,确实需要一种实践中的平衡把握。以笔者之见,本文提及到的话痨型、表演型和敌我对抗型辩护,就是法官可以和应当制止的情形。

总结上文几种法官“讨厌”的辩护人类型,可以发现一个共性,就是此类辩护人的专业性不足。正是因为专业性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不够,才会变相产生庭审中辩护人不应当发生的表现,绝不仅仅是态度问题。

 

        二、法官“喜欢”什么类型的辩护人

也许有律师会问,法官会喜欢辩护人吗?作为一名前法官我可以肯定地说,会。因为在真实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职责是居中正确审理案件,而不是简单按照指控完成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辩护人实际承担的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角色职能。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除了会“讨厌”某些类型的辩护人,同样会发自真心地“喜欢”某些类型的辩护人。

1. “合作”型

大家或许都知道,2018年9月,朋友圈一度流传福州市中级法院发给福建省司法厅的一封公函,内容大致是: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指定管辖的副部级官员受贿案件过程中,福建省司法厅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两位辩护人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履行辩护职责,同时还能坚持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的公正高效稳妥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某律师积极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当时网上对这封公函几乎表现出一面倒的否定态度,对公函中提及的辩护人亦多是质疑,更有观点批评其丧失了辩护人的职业道德,没有正当履行辩护职责,反倒与检法合作,联合让被告人认罪受罚。笔者对相关评论不以为然。涉事律师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个文件表述上有点不妥,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律师会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只要符合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对于其在此案中的是否正常履职,别人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没法讨论。其本人觉得是正常履职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更为客观理性,更加符合辩护人应有的职业道德,让人信服。其中涉及三个应当摆正的观念认识:

一是辩护人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得最大诉讼利益,而不是为了与检察机关对抗,更不是与法院为敌。具体个案要采取什么样的辩护姿态,取决于案件辩护方向和辩护策略,但出发点和立脚点不变。不是与公诉人对抗了,与法院也进行斗争了才是好律师。

二是在辩审关系上,任何时候辩护人都不应去挑战审判权威,因为其结果必然会对其当事人不利。挑战审判权,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在能够与当事人就案件是否认罪认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更要与检察机关和法院妥善协调。在对案件形成预判后,认为被告人不认罪对案件结果不利的情况下,应当适度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此时表现出的便是“配合”法庭劝说被告人认罪,但根本上是为了最大实现被告人利益。福州中院公函所述的情况,很有可能就是如此,不知情者实无法评议,也不应去妄断。

三是辩护人应始终保持与法庭的“合作”姿态,配合法庭依法进行庭审活动等诉讼活动。在认为法庭某项诉讼指挥违法或不恰当时,应依法适度提出意见,并在认为应当坚持的时候进行坚持,但并不代表与法庭不形成“合作”关系,一定要搞成敌我对峙。

2. “善辩”型

与前文表演型、帮倒忙型、话痨型辩护律师相对照的是“善辩”型律师。这几种类型的相同之处都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现出积极辩护态势,都可能存在滔滔不绝的语言表达;不同之处在于前三者的积极只是一种表象,外行人看起来或许很热闹,或者认为有水平,但实际上都缺乏真材实料,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真正的“善辩”,当然仍需要具备法庭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但这只是外在,更主要的是辩护人内心对案件形成真正准确的判断和把控,法庭上的辩护只是按照既定目标和预定方案有序展开,是辩护人专业能力的集中体现。

司法实践中,真正有内容的辩护确实有些时候会给法官制造难题,让法官对案件很难处理,觉得这个辩护律师很难缠。但从根本上讲,我们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难题在根本上不是律师辩护造成的,而是案件本身存在的,只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发现了并呈现给法庭。律师如果发现不了,呈现不出来,法庭有可能就不会发现和解决,那么案件最终就可能形成错判,不但使被告人遭受不当处罚,法官也同样会形成错案。因此,“善辩”的律师虽然表面上给法官制造了麻烦,使得案件难以顺利按照指控判决,但平心而论,“善辩”的律师从来都不会是法官所讨厌的律师,而必定是法官“喜欢”的律师,除非这个法官的司法理念有问题,此另当别论。以笔者曾担任法官的实际经历来说,对“善辩”型律师,普遍来说法官都会是“喜欢”的,内心也会给予尊重。

3. 尽责型

辩护人的能力水平永远不可能是统一的,会有高下之分,风格之别,如同法官的能力水平一样。在具体辩护工作过程中,辩护人能做的只能是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才干,并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但另一方面,刨除能力水平来说,辩护人的职业精神、尽责态度同样是可以被法庭感知到的,能够影响到法官对辩护人的认知评价,进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微妙影响。一名辩护律师,不论专业能力水平在何种程度,只要能够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实实在在为被告人利益着想,实实在在进行辩护,与法庭形成理性平和关系,都会成为法官“喜欢”的律师。收了钱,做了辩护人,却不尽职尽责进行辩护的律师实践中是很常见的,他们的表现从法官的角度其实很容易觉察。这种律师表面是“配合”了法官,配合了庭审,没有给案件审理制造麻烦,但他们的不尽责,不但得不到法官的尊重和“喜欢”,还会在职业道德和人格上收到否定乃至鄙视。

4. 有度型

有尺度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也是庭审辩护的一种艺术,一种境界,是为人、做事的一种大修行。做法官的时候,笔者见识过一些优秀刑辩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真的是张弛有度,既充分、鲜明、全面表达辩护观点,主次分明,给控方以有力回击;又有理有节,不是得理不饶人,揪住一点非关键小辫子就不放手,小题大做,或异常激愤。有度的辩护中,辩护人实际说的很多,但他们一般不会被打断,原因就在于他们说的都在点儿上,拿捏的度又非常好,自然会让法官“喜欢”,甚至还会“圈粉”。

有度同时还意味着一种包容,一种视野和格局。一个成熟有度的刑辩律师一定是身经百战,自身素质过硬,同时又见多识广的辩护人,能够在客观认识我国刑事审判历史与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前提下,形成自我定见,而后带着热爱、包容、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刑事辩护工作中。就如同罗素所说:真正的英雄主义只有一种,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的真相后依然热爱生活。日常我们看到的一些刑辩律师庭审表现失度,甚至是任性、失常,很大原因即在于缺乏司法实战经验,缺乏对司法现状的理性认知,尚未形成自己成熟的辩护理念和一定之规,而不仅仅是专业能力不足问题。

以上笔者结合自己既往法官职业经历谈了很多,大多是一些感性认识,不一定正确,希望不会引起律师同行们的不适,并能给大家提供些与有益的提示、参考。当然,法官“喜欢”一个辩护人并不等同于这个案件一定能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法官“讨厌”一个辩护人并不等同于对其辩护观点的合理部分也不采纳,只是实践中比较容易存在这种倾向。实际上,被”讨厌“或“喜欢”的背后隐含的是一个辩护人专业水平和职业人格的综合实力。希望我们都能够成为让法官真正“喜欢”的辩护人,与法官成功“合作”的辩护人,以共同实现我们的辩护目的,共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

 



        梁延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及硕士,曾任北京市某基层、中级、高级法院法官,刑事、民事、研究室、立案诉讼服务十四年审判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与代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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