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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 案例简评


本文正文约  2300字,大概需要阅读 5分钟。


本期我们聚焦“网络不正当竞争”专题,为大家分享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研讨。本次与大家分享的案例主题聚焦网络抢购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一、案例名称


(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裁判文书精要


本案原告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被告为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原告陆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陆金服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两原告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两原告的会员需经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被告系“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的提供者,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


两原告认为,陆智投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两原告通过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竞争优势,导致两原告会员流失、产品关注度下降、商誉受损,对两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核心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使其更为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该抢购服务既不阻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交易,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注册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应当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法院认定:被告通过运营软件提供抢购服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抢购服务导致用户对两原告平台的访问频度下降,客观上减少了两原告其它金融产品的展示机会。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抢购服务改变了债权转让产品在两原告平台用户间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大量用户机会利益的减损。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抢购服务将冲击两原告平台最为依赖的投资者信心,导致用户粘性降低、投资者与资本流向其他投资渠道。同时,涉案抢购服务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一方面,抢购服务对两原告平台规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抢购成功率整体上向使用抢购服务的用户严重倾斜,用户间公平竞争的基础丧失殆尽。另一方面,涉案抢购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笔者简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方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购优势,违反涉案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涉案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主张。本案重点引用的法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该条款明确指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因此,在实务中如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进一步考察、明确该抢购服务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另外,笔者注意到:在认定某行为是否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首先,一方行为是否通过运营软件提供抢购服等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该“后果”的判断,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考察如下要素: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


其次,类似抢购服务行为是否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关于该点判断,实践中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要素观察:一方面,抢购服务是否对平台规则“颠覆破坏”危及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另一方面,该抢购服务是否刻意规避相关监管机制。该判断可以进一步反映一方对抢购服务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


因此,如一方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另一方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该方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其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其平台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当下,网络抢购服务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伴生品。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科技金融企业的竞争利益与投资用户的消费者权益,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科技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案例来源


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案件第一次、第二次开庭审理视频


*点击阅读原文,跳转审理视频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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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合规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执业证号:

14401200810597414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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