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 | 英国《消费者权益法》下数字内容的质量标准规定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the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英国;数字内容;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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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者权益法》(the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简称“CRA”)于2015年新增了针对数字内容(digital content)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数字内容方面受益于许多类似于有形商品已经享有的权利。数字内容供应商现在必须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数字内容的任何条件、用户许可证和其他符合CRA中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本篇将对CRA下数字内容相关的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梳理。
CRA该法案将“数字内容”定义为“以数字形式生成和提供的数据(data which are produced and supplied in digital form)”。数字内容包括软件、电子书、应用程序或“app”、电脑游戏、音乐和电视节目等项目。不同于其他消费品,数字内容是无形的,很容易复制。
CRA中有关数字内容的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付费的数字内容,二是付费商品和服务附带的免费数字内容。CRA不适用于独立的免费数字内容,除非免费数字内容因疏忽而造成损坏(例如,下载的免费应用程序中含有损坏消费者手机的病毒)。
CRA规定,数字内容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of satisfactory quality)、适合用途(fit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符合给出的任何描述(as described)。CRA规定数字内容的质量标准与实物产品的规定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一项或多项质量要求的应用受到限制或根本不适用。每个权利都需要单独考虑,以确认它是否适用于特定合同。
01
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of satisfactory quality)
CRA对数字内容是否必须没有小缺陷才能达到满意的质量采取了灵活的方法,即判断这一指标的将取决于购买数字内容的环境。数字产品的质量是否“令人满意”的判断需要根据一个有理智的人的期望来进行。因此,消费者的不合理期望不是可接受的判断。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在决定数字内容是否“令人满意”时,需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数字内容的任何描述、付出的代价、所有其他相关情况,尤其是广告和标签中的公开声明。
如果销售者可以证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适用,则不再考虑公开声明:
在订立任何合约之前,销售者不可能合理地知道该声明;
在签订合同之前,该声明已被公开撤回;
如果它包含任何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内容,则已公开更正;
消费者对数字内容签订合同的决定不会受到该声明的影响。
质量是一个通用术语,可以包含与数字内容的状态或条件相关的许多不同方面,但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适用于通常提供此类数字内容的所有目的(fitness for all the purposes for which digital content of that kind is usually supplied);
无小缺陷(freedom from minor defects);
安全(safe);
耐用性(durability)。
质量不包括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例如他们是否喜欢下载的音乐。
大多数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游戏和应用程序都有一些小缺陷,这些缺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修复或升级得到纠正。因此,“理性的人”可能会预期存在缺陷,并判断包含它们的任何物品质量令人满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不承担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的注意力被吸引到数字内容的不令人满意的方面;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数字内容,并且该检查应该揭示不令人满意的方面;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试用版进行检查,并且对试用产品的合理检查应该使不满意的方面明显。
02
适合用途(fit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CRA第35节规定,与有形商品一样,消费者有权使数字内容适合数字内容供应商已知的特定目的。
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向销售者告知他们打算使用数字内容的特定目的,这成为合同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或通过暗示将这一特定目的告知销售者。无论该目的是否是通常为其提供该数字内容的目的,都适用于目的的适用性。类似的要求确保在以赊购方式租用或购买数字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租用人对适用性负责。
如果可以证明消费者不依赖销售者的技能或判断,或者消费者依赖销售者的技能或判断是不合理的。
03
符合给出的任何描述(as described)
数字内容必须与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描述相匹配。每份提供数字内容的合同都有“如所描述”的合同条款。
消费者是否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产品的试用版并且最终产品与试用产品匹配或更好,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对原始数字内容的描述。
某些数字产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级。数字内容必须继续与描述相匹配,但它可以包含不属于该描述的附加或增强功能。
在消费者购买之前,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数字产品的主要特性、功能和兼容性的某些特定信息。如果需要提供信息,则将其视为合同条款,并有效地成为产品描述的一部分。
这三个核心原则也适用于对商品所做的任何修改,考虑到此类销售者倾向于修改其产品、补救小问题或升级软件的频率,这一点与数字内容特别相关。
若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数字内容未达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据规定采取救济措施,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一篇推文《涉外法律 | 英国消费者权益法下数字内容相关的救济规定》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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